
一種是以人為主的信用貸款,例如目前的房貸。一種是以物品為主的抵押貸款,例如去典當。
前者如果違約,抵押品被拍賣,不足的部分借款人尚須負責,超額的部分會歸還。
後者如果違約,抵押品全數歸借方,此合約就解除。無後續的負責或歸還。
台灣目前的房貸是屬前者。如果房屋估價1000萬,但是個人償債能力只有300萬,那銀行只能借你300萬。萬一違約,除非兒子有簽章共同借貸或繼承,否則無後續責任。所以即便銀行推出40年房貸,也會考慮借款人的年齡。
國外105年房貸基本上是屬於後者,因為105年內能負責的子孫都還沒出生。所以不用考慮個人的償債能力,只考慮抵押品的價值。
中國自古的房屋貸款多數是後者。台灣早期的房屋貸款也有些是後者,後來逐漸全數演變成前者。
台灣能否推出長於50年的非信用房貸?只要銀行願意應該可以,但是本來有「人+物品」的雙重保障,現在改成只有「物品」為保,加上借期延長,風險增加,提高利息就是必然。提高利息銀行會很願意,但是,會有人願意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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