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約後因非自願失業等重大事故...(恕刪) 被資遣就立刻可以賣當然不合理,很多公司資遣都會先給員工預告, 有機會無縫接軌到下一間公司...但如果非自願離職+持續失業半年以上, 還不給賣就是不給人活路了...
達克瓦 wrote:我就講像我這樣50歲的正常人,有錢沒工作,我去買一間成屋,拿2成頭款,然後去銀行貸款8成,然後找一間公司去上班,過一個月後,我每天去公司睡覺,等公司資遣我,他不資遣我就去勞工局投訴,他資遣我,我就說我沒工作沒錢繳房貸,要賣房。 1、 正常的50歲人不會這麼搞2、能跟銀行貸款8成的人,名下一定有收入或相當的資產,不然銀行有什麼理由貸給你3、50歲還能馬上找到工作一定是有相當的專業技能,那有專業有技術的人也不會這麼搞當然你是說找守衛的話,你夜班睡覺也是不會怎麼樣4、一資遣就沒錢....那當初的首付,及銀行審核通過的條件(不動產或其他)那裡去了?那些現金流政府查不到?
達克瓦 wrote:你看到一個美女褲子破個洞,你不跟她說你褲子破洞?繼續看她的內褲?果然大家都比較想看內褲…..我這種人就是「假正義」… 你舉這例子是看人有無犯意,搞不好人家就想這麼穿出處而您這樓的「犯意」,已經連養豬仔都拿出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