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基於樓主說的以法律來說, 那就法律要從根本的去改. 樓主提出的問題, 全世界實坪制的國家怎麼說? 答案是有很多是建商送的, 包括, Free Parking, 對, 停車位免費! 那甚至不用說甚麼花園, 造景這些. 而甚麼健身房, 圖書房這些.......我還真的沒在國外看到過? (也許小弟見識不夠多?) 因為外國人很務實, 這些設施雖然不錯, 但誰來維持維護? 誰來經營? 誰來修繕? 這都跟錢都脫離不了關係!
也許 01 上有在國外置產的網友, 可以請分享他們海外不動產的房產證給大家參考?
2. 公設比是建商大賺不義之財的招財樹之一, 不知道樓主有沒有去想過? 一個建案土地坪數 1000 坪, 建蔽率 7 成所以實際建築占地 700 坪, 容積率 6 倍所以可以蓋 6 樓共 4200 坪
但不管這 6 樓 4200 坪分給幾戶, 建商的算法可不是 700 坪除以一樓幾戶, 而一定是 1000 坪除以一樓幾戶, 對吧 (如果這點我有說錯請大家指證)
那麼實際上建商賺的, 就是多了 300 坪 x 6 樓 = 1800 坪的額外獲利, 不是嗎?
今天蓋公設當然也要錢, 但應該是 "平攤制" 而不是 "倍增制"
也就是說蓋 6 樓的總公設 (包括扣掉建蔽率的 3 成土地成本) 應該是全部加總除以總戶數來攤, 不應該是這樣比較公平?
這是我看到一個重大原因, 為何要推動實坪制比較合理! 不然誰願意, 多花 30% 的錢, 買空氣??
timlo wrote:
所以你證明了台灣的房屋權狀登記的物權是很弔詭不實際的
在大部分國家屋主說他房屋權狀30坪就是能使用的室內面積真的有30坪
在台灣的屋主說他房屋權狀30坪,
可以是30坪的透天建物再加不在建物坪數的車庫、庭院
也可以是室內25坪的公寓+5坪登記在他房子的公設
也可以是室內10坪的套房+10坪公設+10坪車位
屋主買房時就必須簽約放棄公設坪數的管理權利給管委會,
您搞混了物權與管理權,你到底有沒有看懂 ?台灣有民法規的的物權,比你說的管理權大。是先有物權,才能授予管理權給管委會。
你不將公設,登記給購房區權人,就沒物權,那區權人簽的分管協議,跟本無效。不是登記你的東西,你能簽管理權給別人 ?
就已經跟你講,要推實坪制,要從民法物權登記制度下手,不講清楚怎麼改,就是推不成。講人家國外怎樣,是沒屁用的 。
george306 wrote:
1. 基於樓主說的以法律來說, 那就法律要從根本的去改. 樓主提出的問題, 全世界實坪制的國家怎麼說? 答案是有很多是建商送的, 包括, Free Parking, 對, 停車位免費! 那甚至不用說甚麼花園, 造景這些. 而甚麼健身房, 圖書房這些.......我還真的沒在國外看到過? (也許小弟見識不夠多?) 因為外國人很務實, 這些設施雖然不錯, 但誰來維持維護? 誰來經營? 誰來修繕? 這都跟錢都脫離不了關係!
你講的好處,我都同意。我開本樓就問,怎麼從台灣法律的根本,主要是民法的物權登記制度去改?
你講一堆國外怎樣,人家又不用中華民國的民法,是拿來台灣講是有個鳥用 ?
我從來沒看過,有人提出來。不提出如何修中華民國民法來,那實坪制就是空話一場,騙人用的。
你能不能講一講,民法該怎麼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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