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errybog wrote:最近已經很多丟出來了,包含頂加的!但是整串看下來真的有在「操作」都更的,沒有「參與」都更的倒是有的我還是老話一句「都更是政府跟建商的投名狀」。 陳香菊有跟你說 → 都更只能找建商?內政部也有規定房子不可以自己蓋?都更是由實施者主導,實施者不等於是建商,住戶也可以是實施者,房子也能自己蓋。簡單講:嫌都更的條件不好就自辦都更,嫌房價太高就自地自建!明白?!
labbat wrote:都更的本意是大規模更新房子,街廓完整。弄得實施者裡外不是人。現在規則玩壞了,能排除就排除能凹一塊就凹一塊,審查機構也睜一隻眼閉一隻眼不要求街廓完整性了。 認同+1沒有街廓完整性的都更都是放屁凹下去的那塊,都更無望,過10年20年後要怎麼處理?政府如果沒有準備好去面對這種房子未來的退場或改建方案,現在就不該允許無完整街廓的都更不然就是該拿出魄力來執行強拆! 或學學香港,達80%同意就可強制市價收購餘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