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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東突然說電費6元怎麼辦?

Big-lp wrote:
看來你是真的不懂 還獨立電表....
除非當初這棟樓蓋的時候格局就是套房的格局 才會每一套房都有台電的獨立電表
但這種都是10至15坪的 雙北租起來都是破萬的租金 沒一萬五以上應該租不到

否則之後分隔的(套房) 都不可能有台電的獨立電表 只會有房東另外加裝的計費電表而已
以透天來說一層樓只能請一個電表 但一層樓房東都嘛隔個4至6間
以21樓說的 以一間套房兩個月用電480度 那6間一個月就是240度X6間 那就破1440度了
有吹冷氣的話一間套房一個月用電 240度很容易的

如果是以公寓來隔也是一樣情形 一層樓可能是2至3戶 等於有兩個或三個獨立電表
但問題是一戶裡面也是要隔成三至四間的鳥籠 房東才有賺頭啊
說三至四間是算好的 有看過公寓隔8間的
空間就只有一張單人床跟給你放桌子的地方 大約四坪左右 然後衛浴公用
然後一個月也要7,8千 包水網路跟電視(捷運附近)
三至四間套房 共用一個電表 用電一樣可能破千的


開口就說別人不懂
看來你也沒見識過多少世面

北部我不知道
獨立電表這種設定在南部是"俯拾即是"
我開頭就說了
"有獨立電表再打電話過去問電費怎麼算
最好的是"依台電計費"
其次才是一度多少錢"
依台電計費指的就是台電的獨立電表
與房東約定電費一度收多少的就是房東自己裝的計費電表
我現在住的就是台電計費獨立電表
連門牌都有每月租金4000

我是站在租客的角度給建議
房東有沒有賺頭關我屁事
還有你套房隔間有沒有申請
沒申請被抓到就等著被罰吧
現在是做違法的事還可以講的理直氣壯就是了

新北房東哭哭!套房隔間沒樓下同意「元旦起罰30萬」

重點在最後一段
"但以後簽約,都得照官方版本收費了!日前《租賃專法》正式上路,以往市場混亂的電費「收費機制」也有了規範,按照內政部先前解釋,新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不得記載事項中,「未來只要超過台電夏季電價最高電費,房客也只要付台電的電價即可。」希望為強化房東與房客的義務,同時也保障雙方權利。"
可是獨立電表!沒用也要付公共電費


joncehome1@gmail.com wrote:
開口就說別人不懂看來...(恕刪)
qweqw wrote:
可是獨立電表!沒用也...(恕刪)


公共電費是看戶數定的
戶數越多自然就比較低
你有沒有搭電梯、用飲水機
有用自然就要付費
而且公共電費負擔下來一個月也不過100~200
應該不是很大的負擔吧
yuxian wrote:


這個都不需要了
...(恕刪)

是吼!
什麼都不漲...
套餐組合..你什麼都想踢掉...

我建議你在天台搭帳篷...

我想...你應該不想買房子...
你的狀況應該是屬於不定期租約,房東沒有權利單方面調漲租金或是更改租約內容,你可以跟房東直接拒絕電價調整喔。
joncehome1@gmail.com wrote:
公共電費是看戶數定的
戶數越多自然就比較低
你有沒有搭電梯、用飲水機
有用自然就要付費

而且公共電費負擔下來一個月也不過100~200
應該不是很大的負擔吧(恕刪)


沒用也要付

這才叫公共電費好嗎

有用才要付的是私人電費

而公共電費

是不管你用不用都該付錢

就像電梯一樓的都沒在坐

旦電費中一樣有他的一份存在
多發..請看下一樓
sartre114 wrote:
你的狀況應該是屬於不定期租約,房東沒有權利單方面調漲租金或是更改租約內容,你可以跟房東直接拒絕電價調整喔。(恕刪)


記的我最前面的回文嗎??

2樓




不搬就認命付


也許像你說的...

拒付是房客的權利..

旦請房客搬確是房東的權利

所以不能接受..就只有搬了

你說是嗎??
黑羽斷翼 wrote:
記的我最前面的回文嗎...(恕刪)


相信我,我經歷過不定期房租的租客,整個趕不走,只要他繼續繳房租,你就拿他一點辦法都沒有。

如果是不定期租約,房東要房客搬家必須滿足土地法100條的規範。

土地法第100條
出租人非因左列情形之一,不得收回房屋:
 一、出租人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時。
 二、承租人違反民法第四百四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轉租於他人時。
 三、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以擔保金抵償外,達二個月以上時。
 四、承租人以房屋供違反法令之使用時。
 五、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時。
 六、承租人損壞出租人之房屋或附著財物,而不為相當之賠償時。
可能是“明年電價看漲”
目前政府已連續凍漲電價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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