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simho wrote:屋主可以去地政事務所(恕刪) 這故事中屋主賣方 不就是收到兩成價金然後同意過戶的嗎這樣即使收到過戶通知也會認為是合理的吧我印象中是要注意銀行給的履約保證也就是買方支付兩成之後 銀行保證會在正常過戶之後貸款給買方八成 而這八成會直接支付給賣方不知是否正確?
“地藉異動及時通“是有人“申請過戶“時就通知一次你知道才收到二成價金,就可馬上提出異議,地政事務所就會停止過戶如果你第一次通知沒看到,過完戶時,地政事務所會再通知一次,你就可提出異議,就不會被新的地主,拿去地下錢莊借錢來做設定。補充一下,一般買賣如果全額現金買賣是買方全額入帳戶才去過戶,如果有貸款是簽約10%用印10%完稅10%,過戶到買方名下後,買方貸款銀行播款到履保帳戶--------------------這個案件他是在簽買賣約裡面寫上,由買方自行去過戶(不是地政士去,地政士在閃避法律責任 ),所以買賣要有“第二代書“,加上“地藉異動及時通“比較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