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dy52017 wrote:
請問在委賣契約中,"沒漏水項目"建議要勾嗎? 還是以現況交屋?
感謝...(恕刪)
大家好!andy52017大大好!
有幾個月沒上來了,大致翻一下,看到這篇,我想得回應一下。
看來還是有少數人對『現況交屋』有些許誤解。
都以為『現況交屋』就是排除往後一切責任。"往後無論是漏水、壁癌、氯離子過高...等等都與前屋主無關即是。其實這樣的認知是不正確的。
正確地說:
『現況交屋』就是以『現況說明書所勾選的內容交屋』。
假設今天,廚房有壁癌、陽台會漏水,屋況說明書有詳細勾選並提示清楚。然後在整張屋況說明書的理頭也有註明『現況交屋』。
那麼這個廚房的壁癌、陽台的漏水以後就不須前屋主負責。
如果交屋後半年內發覺浴室也漏水,臥室剛粉刷的牆壁有大片壁癌。這兩處當時並沒有勾選與註明。
新屋主如果能取得證明,這兩處滲漏的原因是交屋前即有的缺陷。那雖然有寫『現況交屋』,但是因為當時並沒有勾選這兩處。所以新屋主還是可以請求前屋主予與修繕。
如果前屋主不予理會,當然後繼難免對簿公堂。
所以,小弟去年買的房子(27年舊屋)就跟賣方協商多折了45萬當所有壁癌和漏水的整修費。然後在合約書上註明:"爾後該房子的所有滲漏與壁癌皆由買方概括承受。"
本來仲介是寫"爾後該房子的所有缺陷皆由買方概括承受。"
但是當時我只承受漏水與壁癌,對於氯離子過高和輻射過高,並未承諾。
所以如果有這兩項的話,算是重大瑕疵。在過戶前雙方合約不算。
現在回到andy52017大的問題。"沒漏水項目"建議要勾嗎? 還是以現況交屋?
如果有疑似滲漏,就盡量勾。喜歡的買方不會因為小瑕疵就打退堂鼓(投資客更不在乎)。
如果是沒滲漏,除非買方堅持不然您也不用主動勾選。
至於『現況交屋』,是要勾,但是也要附上"屋況說明書"才有效。
happywork01 wrote:
如果有疑似滲漏,就盡量勾。喜歡的買方不會因為小瑕疵就打退堂鼓(投資客更不在乎)。
如果是沒滲漏,除非買方堅持不然您也不用主動勾選。
如果是窗框邊牆面已有裂縫,賣屋前沒滲漏過,但未來可能會滲漏,這樣要不要勾?
因為她有一間房子委託仲介賣了8個月都沒接到任何買方的議價。來問我是不是價錢訂得太高?
這棟樓,20年前剛蓋好時,我也曾去看過。也差點下訂,算是稍微了解。
不過現在不是要談它的價錢。是要說一件賣屋時可能要注意的事。
會賣8個月後才問會不會太高。其實是因為這期間跟仲介有了糾紛。
跟A仲介簽了專約之後,也把鑰匙給了她。
A仲介邀請其他公司的B仲介聯銷。期間A仲介帶看了幾次,B仲介向A仲介拿鑰匙也帶看了幾次。
不知誰忘了關陽台的水龍頭。後來滿進屋內,還造成樓下天花板全毀。
A、B或屋主進出大樓都沒有登記,所以最後責任無法歸屬。
協調會開了數次無結果。也因此耽誤了賣屋期。
最後受不了耽擱,屋主只好先自行和樓下和解,賠了20萬(樓下大開口,要全屋天花板全更新)。
她問我如何避免該狀況。
我說,這狀況很少,純屬意外。但是如果真要避免,得在契約明訂損害責任外,也要交代警衛室無論仲介或屋主的進出都要明確記錄。
未來再續約,妳可以再跟A與B訂定一般約,但是條件是如果有賣出,妳之前先給付的20萬,他們必須同意由40幾萬左右的仲介費扣除。如果不同意,那妳只好另換仲介。
前幾天問了一下,有繼續簽約並同意賣出後負擔賠款的條件。
雖然這類狀況很少,但還是可以在合約上對看屋時造成的損害責任寫清楚一點。
不用問我是那兩間仲介,都是靠行的。屋主79歲了,沒甚麼經驗才會找上這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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