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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屋碰到了非常惡劣房客,最慘範例提供給有房出租的人參考.

josh2266 wrote:
強制罪,刑法第304...(恕刪)


不會吧這條罰則裡並沒有寫到不能斷水斷電跟拆門阿。

不過這條罪看起來也不重,如果我是房東,我等它出門了馬上把門拆了東西都丟去馬路,要告大家來告,才罰300。

總是有人說租房子隨時會被房東趕走
你真該向他們請教如何趕人
stevengis wrote:
不會吧這條罰則裡並...(恕刪)


你是故意不看前面三年以下徒刑嘛
台灣極少直接判300罰金的
你要是與對方和解
就判拘役得易科罰金(一天1000比較好賺)
要是不和解
可能就是徒刑囉
犯後態度很重要
麻煩找個判例這種蟑螂案件有進去關的?

找個小旅社幫蟑螂租一個月,東西雜物採証打包丟出租倉庫,這種事法官看多了是會去関個頭啦!
就跟拆頂加的判決書一樣不都copy貼上

沒個幾條刑事案底怎麼出來混,當房東的要會計算成本

yan886123 wrote:


你是故意不看前面...(恕刪)
max麥斯 wrote:
之前曾經在討論區回覆...(恕刪)

後續沒發生特別事情就很好了,雖然對方態度不佳,至少還是文明人,我看過有的真的沒錢付房租,只回一句話,沒地方住,你把他趕走他也沒地方去,難道當遊民嗎?只能一直等他那天突然有能力或是突然良心發現,願意離開去找下一位受害者,事情才可能結束,很多耍無賴,動不動就以死相逼或是暗示對你或是家人可能會有危險,你也只能溫和勸導,社會上什麼人都有,挑房客真的很重要,一無所有或是前科累累的一堆,就是因為這樣導致他們沒有美好的人生,需要到處"移動",當人一無所有的時候才是最可怕,因為他已經沒有任何東西可以失去了!

qsc550125 wrote:
後續沒發生特別事情...(恕刪)


因為這是朋友房屋我幫他管理,再加上雷又有開瓦斯(不是自殺)的嚴重失控動作,

又有多次吸毒的前科,所以我是很擔心他們恍神/閃失/企笑....不小心又開了瓦斯.

還傷到鄰居,那就不得了了,也不敢一直給壓力.真是歹年冬,搞笑人.

max麥斯 wrote:
之前曾經在討論區回...(恕刪)


大大是說租約公證後 就代表雙方對租約內容完全同意一致?
到時打官司就不用花時間在這段確認?

難到平常簽的 還會被懷疑作假?
max麥斯 wrote:
之前曾經在討論區回覆...(恕刪)

衰到一個極致!

01白虎哥 wrote:
大大是說租約公證後...(恕刪)


其實法律為何這樣我真的也不瞭解,明明是雙方簽認的合約跟協議卻要再經過法院開庭進行一堆程序,例如確定欠款金額/

未繳納租金時間/辯論.....這大概就會拖了一年.

有公證的租約就可以直接申請強制執行,這是我大概的了解.
太晚看了麥斯大的慘痛經驗,我這裡也是遇到一個澳洲來的租客。

我的是店面,在認識的長輩介紹之下,被那個長輩強迫(大小聲的說已經跟人家講好,我不租他就是不給面子)出租給這位做餐飲的,他說要簽長租約,我看他人怪裡怪氣,礙於不想和長輩撕破臉,就先同意出租1年看情形,結果搞得烏煙瘴氣,鄰居抗議不斷,油煙及氣味都直衝樓上我的住家,蒼蠅蟑螂到處爬,我還要時常除蟲;等到租約到期前3個月跟對方說不予續租,他老兄開始就不繳房租水電費,我又不能給他斷水電,因為有請教過律師會有強制的問題,然後這個租客雖然時間到前搬走,可是房子卻都不出面與我點交,還在外錄影,想告我侵入民宅,這一拖就是1年多。

在他搬走之前,還去告我詐欺他水電費幾百元(不小心算錯多收),可是他欠我房租+水電費至少5萬多,還好檢察官正義,還我清白;只見他在應訊時居然和檢察官大小聲,讓我這個當事人在旁邊看他跟檢察官吵架.....(心裡想:真好膽!)

然後打房屋遷讓官司他也都沒出庭,我就這樣等法院的所有程序都走完,也過了將近一年,雖然有許多朋友都跟我說租約已滿,房子可以進去回收,不用管房客,還笑我笨,但是,我想以最安全保障的方式來拿回我的房屋,雖然時間拖得長,至少沒有後遺症,不會有那種被告入侵民宅或是藉口東西遺失被告偷竊或侵占,跑檢察署很麻煩,我還有工作要做,沒辦法一直請假出庭。

接著去查他的財產,呵!不出所料,脫產王,名下沒有任何財產,能為了幾萬元欠債就把自己搞成這樣,我也是佩服...應該是早就有計畫地脫產,看他還出國旅遊、買新車等;現在我墊付的水電費以及法院判給我的金額,以及當初契約訂下須將房屋恢復原狀的費用總共將近10萬元,看來是求償無門了....房子被弄得很淒慘,餿水廚餘被倒在馬桶及化糞池內、大理石地面油汙滲透、管線內都是油垢,慘不忍睹,花了不少錢清整。

當初介紹的長輩也死不認錯,後來也協調不了租客歸還房屋,還幫他們探聽我的官司進度,所以現在也不想往來了;真的奉勸只要覺得租客怪怪的,就不要租,這樣對自己和房屋都是保障。

因為是第一次做房東什麼也不會,當時也想把租約拿去公證,但是被那個長輩勸說不必了,效力是一樣的,我傻傻地相信了,等到拿不回房子時,我才知道差別很大...

現在房子經過2次強制執行的手續(書面X1、現場X1)拿回來了,我寧願空在那裏再也不出租了,雖然是黃金地段店面,但是,我還不差這個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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