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刑案不等於兇宅,刑案總類那麼多.....兇殺與自殺為主醉死非自殺,屬於自然死亡內政部於 97 年 7 月 24 日內授中辦字第 0970048190 號函,對於 92 年 6 月公告修正之「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書範本」附件一「不動產標的現況說明書」項次 11 內容之解釋:「本建築改良物 ( 專有部分 ) 於賣方產權是否曾發生兇宅或自殺致死之情事」,係指賣方產權持有期間,於其建築改良物之專有部分(包括主建物及附屬建物),曾發生凶宅或自殺而死亡(不包括自然死亡)之事實(即陳屍於專有部分),及在專有部分有求死行為致死(如從該專有部分跳樓);但不包括在專有部分遭砍殺而陳屍他處之行為(即未陳屍於專有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