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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買賣)買方遲遲不付尾款,沒收訂金打官司卻輸了。是詐騙嗎?

感覺是為了省小錢花了大錢.

請照合約走.白紙黑字..不管做甚麼都要有留下證據.現在先走法律程序吧!我相信沒有更好的選擇了
1,沒有義務,但是徒留個話柄,舉手之勞的動作你不做硬要搞這麼大條
2,你們透過仲介賣,他們也是透過仲介買,銀行貸款當然就是透過仲介配合的銀行去問,有沒有核准請仲介去問銀行就好,有帶錢來,不能用匯的嗎?一定要一百多萬現金直接提過來見你們才叫有帶來?
3,這時候房仲的角色是什麼?我之前買房子,所有過程都是跟買方仲介及代書在連絡,從來沒有跟屋主連絡過,不知道為什麼你要反客為主,連存證信函都自已寄,還有,我之前買房子,大家見面簽約付第一期款的時候,屋主的房地契都拿出來給代書準備要去辦過戶事宜,請問這時候你拿出來了沒?
你的回覆都只挑對你有利的講,你都沒錯都是買方的錯,大家拍拍你然後呢?這樣對事情沒幫助。
就是愛惡魔 wrote:
A:我也是兩個門牌去和銀行辦理,我想說他過戶之後他自行再去辦理......(我有義務嗎?)
A:貸款核准是他說的,他說有帶錢來,但是我和代書沒看到,有協議錢交給代書保管,他拒絕了@@
A:自從那那次協議未果,請代書連絡他,也有請房仲連絡他她都沒回應,我才再次寫信要他履行合約
...(恕刪)

bikeneo wrote:
1,沒有義務,但是徒留個話柄,舉手之勞的動作你不做硬要搞這麼大條

你的回覆都只挑對你有利的講,你都沒錯都是買方的錯,大家拍拍你然後呢?這樣對事情沒幫助。(恕刪)


1.現實上原PO有義務配合買方去辦理門牌合併..

因為判決書中有一段寫到..這是在簽約時的雙方口頭協議條件之一

就是原PO有同意配合辦理門牌的合併.......


一樣..這是判決內文節錄的..
被告原同意協助辦理門牌核定,然因辦
理門牌合併需耗時約2星期,原告等待被告辦理已3星期,
被告竟遲延未配合辦理



被告是賣方...原告是買方



如果屋主明知有訴訟還趕快賣掉、應該是屋主才算三角賣吧、一邊沒收買方訂金一邊又把房子賣掉?一屋二賣這肯定會出事的、如果你們是用東森房屋的合約簽的不管公司規模大小、要沒收訂金或解約不是屋主或買方單方面要怎麼做就怎麼做、因為你們不是私下簽約既然有透過仲介就多多利用啊!

就是愛惡魔 wrote:
好幾年前我男友透過...(恕刪)


話不要只挑對自己有利的說

搞得好像除了你之外其他人都是壞人

非常認同黑羽大的說法

很明顯中間有魔鬼存在

看不出其中奧妙的人就不要再秀下限了
我猜:
賣家在房屋過戶前驚覺賣得太便宜,找藉口拒絕過戶,再高價賣給下一手。
買家應該也是打算過一手, 讓賣家察覺了,
也許買家、賣家,找到的下一手,都是同一個吧
你的判決我都看過了
先不談對方是不是專業的
沒看到錢不重要
重點一樣在你們拒絕過戶
你們一直拒絕把房子過戶
這一點代書的證詞很明確的證明了
還有你們這位當事人..劉先生...說真的..他有沒有對你說真話??
因為101有判決..我一直問你們為什麼不願意過戶??沒錯吧
我為什麼提101年12月28的判決..如果你不知道判決內容找我..我轉給你
當時的判決簡單說..
就是買方把給付新臺幣捌佰柒拾參萬之同時你們要配合把該屋辦理過戶給買方(加定金97萬..你們簽約是970沒錯吧?)
這時沒有任何違約金的問題..也沒有任何要你們賠償的判決金額..
只要你們配合買方..在買方付錢的同時..把房子過戶就好
你們拿走你們的錢..買方拿走他該拿的房子
旦...............................
我在問一次
為什麼你們拒絕過戶
情願硬是在訴訟的過程中硬是把房子快賣掉
也不願意把房子過戶給買方
為什麼?
能解釋一下嗎?
千萬不要在提什麼對方不願意付錢的理由唷
多嘴在問一句..你們事後房子賣多少??不需要我自己去查什麼鬼實價登錄吧
會提告194萬的主因是...定金97萬..和你違約的違約金..定金的一倍..97萬
這和專不專業無關..正常人都是提告這金額..定金的2倍.....
不信問一下板上的人..那一個認為..
賣房簽約後不賣了..定金歸還後在加賠一倍定金..有誰認為不合理的?


我要澄清的是~我一直沒有拒絕過戶...100年11月7日是因為她在591賣這間房..打給她都不回應才解除此契約

我本身是做生意的,和客戶簽訂買賣合約,時間到沒履行合約是有罰則的

如同此合約100年7月10日是此合約最後的日期....但最後延期日期是9月底...在上面也有罰則~~~但她一直用理由藉口推託....又不

履約~~~也不願付違約所衍生

的違約費用(合約有載明延遲一天要給付千分之3的罰則)

在訴訟過程中我有問我的律師,是否可以賣房.他說可以,因為第一審不是用履行合約這個來打官司

再來每個月都要付貸款~~壓力大~又拖了兩年多~為了這是我和我老婆還去租小套房

在這期間我不經意認識到一個朋友的朋友,他告訴我她門那一掛的是在濱江市場那專門在做這種詐騙的,還說那個人真是倒楣

我告訴他~~那個人就是我@@.....所以在100年11/7號我就解除這個契約

她一直要求用她的代書先過戶在付錢...試問都知道是詐騙了妳會讓她過戶???過了戶現在就不是194萬的問題了.....

難道要等她去貸完款錢拿走房子也變她的後我再來提告嗎?

http://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171228003412-260402

https://tw.mobi.yahoo.com/news/%E9%81%8E%E6%88%B6%E5%BE%8C%E8%B2%B7%E5%AE%B6%E5%8D%BB%E4%BA%BA%E9%96%93%E8%92%B8%E7%99%BC-%E5%B1%8B%E4%B8%BB%E9%81%AD%E8%A9%90%E5%8D%83%E8%90%AC-012120250.html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3316840


我的重點是此合約是無限期的嗎?是要等她把錢準備好,想買的時候再給錢嗎?我就要等下去等她準備好錢嗎?
(就是買方把給付新臺幣捌佰柒拾參萬之同時你們要配合把該屋辦理過戶給買方(加定金97萬..你們簽約是970沒錯吧?)
這時沒有任何違約金的問題..也沒有任何要你們賠償的判決金額..)

一審結束後
她贏了
她堅持3點
1.她只要造判決只願意付尾款,延遲罰金不給
2.她堅持要用自己的代書,才願意處理後續
3.過戶完才要付錢

所以又不歡而散


黑羽斷翼 wrote:
1.現實上原PO有義務配合買方去辦理門牌合併..
因為判決書中有一段寫到..這是在簽約時的雙方口頭協議條件之一
就是原PO有同意配合辦理門牌的合併.......
一樣..這是判決內文節錄的..
被告原同意協助辦理門牌核定,然因辦
理門牌合併需耗時約2星期,原告等待被告辦理已3星期,
被告竟遲延未配合辦理(恕刪)


贊同大大說法。

我也看判決書:

1.被告(樓主)未依約合併門牌,

導致銀行無法貸款交付尾款。

2.被告未據實將契約內容告知東森房仲,

並沒收訂金。

3.買方可能有詐術的隱憂,

但樓主單方面解約,

才導致後面一連串的失誤。

4.目前判決已定讞。
正常買賣房子,簽約那一天,賣方要把權狀什麼的當場交給代書要去做後續作業,你給了嗎?
就是愛惡魔 wrote:
我要澄清的是~我一直沒有拒絕過戶...(恕刪)
簽約當時房仲也在該走的正常流程都走了,該給的都給代書跟房仲,房仲的仲介費也給了,是後來她第二期第三期都沒付錢,是房仲叫我們自己處理的⋯
⋯⋯⋯⋯⋯⋯⋯⋯⋯⋯⋯⋯⋯
給錯案號是因為我沒有案件文在身上,又急著想讓您們知道,用谷歌查怎麼查案號,第一次用,找到一個的連結,忘記勾最高法院,所以沒查到最新的⋯⋯⋯⋯


⋯⋯⋯⋯⋯⋯⋯⋯⋯⋯⋯⋯⋯⋯⋯⋯⋯
也許您們認為很基本的,對一般人而言並不是很基本。

bikeneo wrote:
正常買賣房子,簽約那...(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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