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hite bear wrote:叫建商用有認證符合防火時效的材料裝潢回去XD問題應該就出在擅自變更防火門,如果把防火門裝回去,KTV 設備放防災中心不犯法吧? 基本上建商已經違法了 不然怎麼會被建管處發函糾正呢?如果防火中心加設KTV可以合法做到 為什麼建商要多花成本用二工去做? 一工時就完成不是更省事又合法?消防法規中的防災逃生都相當嚴謹 不只限制材料而已,空間及用途也都有要求建商就是知道當初送審不會過 才會走二公阿
White bear wrote:苦中作樂至少可以放鬆心情,減輕壓力,這樣比較能撐到獲救。(恕刪) 其實..最好是災難來時..真的需要躲避進去時會有電XD真的會需要用到這空間..基本上..都只剩一個慘字了.....唱歌..說真的..想太多了啦.....
第一點不就寫說依買賣契約規定,雙方同意「不以違反建管法規為由......」所以你們跟建商當初都知道違法還同意變更使用不是嗎?也就是說當初本來就可預見該KTV室可能會因違反建管法規而被拆,只是大家共謀承擔這個風險!現在真的發生了理當大家一起承擔風險阿~怎會全推給建商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