它證明目前的遺產分配方式
是經過全體繼承人同意,未來無爭議無糾紛
没錯,印鑑證明代表本人在場,本人同意。
http://law.moj.gov.tw/MOBILE/law_list.aspx?pcode=b0000001&no=1030.1,1138,1144,
你們採用民法1144條:平均分配
所有遺產(含產權現金股票基金)各1/3
所以你們必需籌資繳150萬繳遺產稅
(因為配偶的遺產稅扣除額493萬)
也没有均分,我二姊没分到,只要遺產分割協議書,寫好就好,國税局不管你們要怎麼分,印鑑章蓋下,想反悔都不行。
如果你們採用民法1030-1條:
所有遺產(含產權現金股票基金)
配偶先拿走一半遺產,免繳遺產稅
(因為配偶的遺產稅扣除額1775萬)
剩餘遺產再扣除喪葬與遺產扣除額
遺產餘額才分配給三人平均分配
可能繳20萬30萬或者免繳遺產稅
這你對1030-1法條有誤解,不是主張1030-1就可無條件主張配偶一半財產,昇天的配偶,受贈與,繼承,撫卹金,不能主張,我舉個例,
我老爸的財產,大部份從他爸爸繼承來的,所以這些都不能主張的,只有在跟我媽结婚後,買了一間房子,還有120萬的存款,這二樣可主張,這兩樣算800萬好了。再來要看我媽的財產了。看到我老爸昇天那天,我媽有存款80萬。(這你要少報都没辦法,國税局有1個窗囗可以查利息所得,逃不掉的。)所以是800-80=720萬,720再除2。等於360。配偶可主張的部份只有360萬。如有錯誤,歡迎指正。
除非我老爸有大於1200萬的債務(要有金錢流向到他帳户裡,不然國税局不認帳的),不然想免繳遺產税,請律書或代書來解釋下,看看可不可能。

退休老人 wrote:
為何需要全體繼承人印...(恕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