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kzhd wrote:
了解了,恩剛有發現...(恕刪)
最基本的規定在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45條
節錄如下
第45條 建築物外牆開設門窗、開口,廢氣排出口或陽臺等,依下列規定:
一、門窗之開啟均不得妨礙公共交通。
二、緊接鄰地之外牆不得向鄰地方向開設門窗、開口及設置陽臺。但外牆或陽臺外緣距離境界線之水平距離達一公尺以上時,或以不能透視之固定玻璃磚砌築者,不在此限。
三、同一基地內各幢建築物間或同一幢建築物內相對部份之外牆開設門窗、開口或陽臺,其相對之水平淨距離應在二公尺以上;僅一面開設者,其水平淨距離應在一公尺以上。但以不透視之固定玻璃磚砌築者,不在此限。
四、向鄰地或鄰幢建築物,或同一幢建築物內之相對部分,裝設廢氣排出口,.........以下不重要
簡單的說就是必須距離地界線一公尺以上才能開窗
否則必須以固定式不可開啟的不透明玻璃磚為之
同樣對方的外牆也是以同樣的規範在規定
原本你家開窗就是違法吧
kkzhd wrote:
關於廢氣排出口,還蠻有興趣了解的(恕刪)
用關鍵字去查就可以查到
給魚的答案是:2公尺
給釣竿的答案是: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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