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iiiii wrote:當時我有要求簽訂這...(恕刪) 台灣人 買東西最大的毛病 就是不看完合約知道審閱期 知道自己主張嗎??我想溝通 才是重點花錢買經驗 我想一定是你要付出點代價的地方而這代價 可能是 與建商周旋的ˊ時間 或者被 建商 扣除的一些手續費之類的問題
我是個旁觀的第三者.許多人說房仲如何,代銷業如何.我只就事件的本質來看.不管如何,也都是客戶自己主動上門看房子.簽約者並不是個毫無社會經驗,不識字,或者是受禁治產宣告的身心障礙人士.現在受過教育,能識字,出社會工作若干年的成年人去看房子.自主決定給訂金,簽訂合約.退屋的原因不是合約條款不同意,也不是建商片面臨時更改合約內容與價格,退屋原因是家人反對,與代銷業者和建商無關,因此要開始找碴,想方設法要作廢合約.兩位成年人在看過房子,有意購買,需要向幫忙出錢的家人長輩商量,為何不事先與家人商量,而是先付訂金與簽約?這不是兩位成年人自己決定的嗎?看起來,合約的簽訂像是青少年的兒戲一樣.的確,代銷必然用盡所有話術,竭盡所能使客戶簽約下訂.但是要說兩位受過教育,出社會若干年,已經略有積蓄的成年人簽訂合約當時,完全沒有能力知道自己在做什麼,完全不需要為自己的承諾付出任何代價,我認為對代銷業者也不公平.一堆人言必稱消保官如何又如何,穩贏的.不妨樓主就去找消保官申訴看看,看是否能無痛退屋.我不是很懂消保法,不過我知道消保官的裁定沒有法律強制效力,如果兩造雙方有人不服,只有上法院讓民事法庭的法官說了才算數.如果客戶姿態擺太高,消保官長,消保法短的掛在嘴上,代銷業者可能連消保官的協調會也不去,等著你告上法院去向法官說理去.建議低調,低姿態去協商解除合約,別抱著一文錢也不想付,訂金要全拿的高姿態,否則代銷業者可能理都不理你,就等你拿到法院判決書來,最差的情況也僅僅只是退還10萬訂金,解除合約,如此而已.不會讓你輕輕鬆鬆地高調,高姿態簡單無痛退屋,作廢合約.
買賣商品頂多開個發票而已!有鑒賞期可退,可是房屋汽車是要簽合約合約是不能亂簽的,10萬就算是你賠出去的教訓,總比買房子後跌的比10萬還多買車買房這種大事情要經過全家人同意,父母和小孩要不要,喜不喜歡都要徵求未經同意運氣好沒事,運氣不好耳根不清境,家人會一直念你!要了解附近鄰居、找裡長詢問此房屋或附近有何疑問
飛在天上的大X wrote:很簡單啊,訂金送給他...(恕刪) 我只是想要請問他這樣直接叫我簽沒給審閱期合不合理而已 想要想辦法把十萬能拿的回來當然是最好 我也承認是自己沒看清楚 所以如果沒辦法我也就認賠了 並沒有要做什麼事傷害服務人員 謝謝你的回覆
法院判決有勝有輸,看法官的看法還有你的舉證參考看看這篇文章吧!http://www.taifer.com.tw/taifer/tf/048002/66.html至於建商常於定型化買賣契約書第1條載明「本契約書於簽訂前已經由甲方(即消費者)充分閱讀五天以上,並詳細審核完畢,契約內容所有條款及雙方之權利義務內容範圍,經雙方溝通說明後,甲方完全瞭解,並同意本約符合公平、誠實、信用原告,絕無異議」之約定,揆諸前揭台灣高等法院91 年度上更(一)字第68號判決意旨謂:「惟查被上訴人陳某主張伊係於86年12月9日前往系爭房屋工地,經上訴人○○建商銷售人員告知須於翌日簽約始送百分之十裝潢費,故伊於同年月10日即前往付定金並簽約等情(見本院91年5月6日準備程序筆錄),乃上訴人所不爭,即難謂被上訴人陳某已就系爭契約詳為審閱,且上開第1條約定亦與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之1所規定應給與消費者30日以內之合理審閱期間有違,上訴人援引該契約書第1條之約定以圖免責,殊不可取。又上開第1條之約定核屬定型化契約條款,應受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之拘束,而上訴人之銷售人員以上開廣告圖說及樣品屋向被上訴人說明預售屋之情形,苟認非屬契約之一部分,顯有違誠實信用,其結果亦顯失公平,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第1項規定,上開第1條約款仍屬無效,上訴人○○建商自不得執此主張被上訴人陳某明知夾層屋係非法。」,即此更審判決對於未讓消費者詳閱契約書並認定消費者於簽約時非明知之見解,與前述地院、高院多數見解認定建商得以契約文字排除其廣告責任及推定已符合審閱期間大相逕庭。 惟欲上訴最高法院,消費者之損害價額勢必得超過150萬元才行,此對於定金及價金損失不到150萬元之消費者似乎是不公平。
laiiiii wrote:所以當天就簽約並刷卡十萬訂金但是後面和家人協商後不同意我們購買也不願意幫忙現在我們想要退訂 ---------------------------------你上面這段有點奇怪啊~邏輯也不通怎會先訂了,再回去問家人 不願意幫忙 再去退訂是要先問家人,想好 才去找房子 下訂吧通常簽約了 小則賠訂金 大則賠房屋總價15%左右
laiiiii wrote:我只是想要請問他這...(恕刪) 合約審閱期是讓你帶回家好好看慢慢讀,你都直接給他簽下去就視同放棄。業代再怎麼洗你也沒拿槍強迫你現場畫押吧?有錄音檔就去盧盧看,不然我看也沒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