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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及土地遺產問題?

inurry wrote:
遺產清單部分包括有
1.定存現金約200多萬
2.房屋兩棟(粗估合計1100萬左右)
3.土地(房屋的土地)
4.股票(粗估約400-500萬)
5.勞退休金(週一才會去勞保局查,約一百多萬)
6.汽車一部(04年休旅車沒什麼價值)

國稅局可以申請資產清單,可以大概知道有那些遺產
房屋、土地的價值,不是用市價計算,而是公告價,這價格你要到地方稅務局與地政事務所去查,結果會出乎你想像
汽車的價格,報個1000~3000元就好了,因為拿去報廢,最多就是這個價
inurry wrote:
2.股票部分也是週一會去找證卷商處理

遺產稅沒處理完,股票都是不能動的,別急

股票的價值,是用過世那天的收盤價去計算。如果那天是周末,就是前個交易日的價格
cinnamon coffee wrote:
我以實際在國稅局、...(恕刪)

你好,其實也別說是謠言啦,因為畢竟不是每個人都是學法律的,你說是吧。如果真要解釋1030-1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當然會說很長,所以大家其實在回答的時候,會先以發文者的狀況來思考作解答。至於你說到的實務上的作法(也就是您實際在國稅局、地方稅務局、地政事務所跑過1030-1的經驗),那當然會考量每個不同的分配狀況來做決定。
1.譬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是只要婚姻關係消滅,就可以來做請求,並非造成婚姻消滅的一方必須資產大於在世的配偶,因為一你這句話連貫下來,不就變成...我用例子說明好了,AB是夫妻,A夫外遇,B妻憤而訴請離婚,所以造成婚姻消滅到底是A的外遇還是B的訴請離婚?我們當作是A的外遇造成的,結果B的資產比A多,那A就不能請求分配嗎?反之亦同。但你說出一項大家先前沒詳細說明的(但看我之前回答樓主時舉的例子應該可以看出),就是資產多的去減掉資產少的再除2(一半)就是資產少的一方可以請求的剩餘財產分配,所以重點是在婚姻關係消滅可以請求,跟誰造成的無關。
2.您說的也沒錯,當初會有1030-1,確實考量到弱勢一方,但僅是當初定這條的其中原因之一,理由還包含譬如一方在外打拼,另一方將家庭照顧好,也是對在外打拼的一方有協力,故在婚姻關係消滅時,應將協力這部分返還,這都是考量原因。
3.另外,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乃基於夫妻關係的專屬性,故在1030-1第3項規定,第一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若以配偶一方死亡為婚姻關係消滅時,假設資產多的一方是往生的一方,當然在世配偶可以請求;反之過世的一方是資產少的一方,但因可請求的一方是過世的一方,他當然無法再請求,也因1030-1第3項前段明白規定,不得讓與或繼承,所以繼承人就不能繼承這請求權而向在世的一方請求分配,也就所以資產少的一方所遺留的財產,全部皆為遺產而沒有要不要執行剩餘財產分配的問題,這也就是你實際去國稅局、地方稅務局、地政事務所跑過1030-1的時候,人家一看就告訴你,過世一方資產小於在世的配偶時,直接依照標準遺產稅去繳稅。
4.至於遺產鎖定...其實是因為要做遺產分配的話,是必須要做完一些該做的,譬如繳交遺產稅,喪葬費用也是遺產支付之類的,如果沒有繳交,譬如現金部分,銀行等金融機構會請你提出完稅證明才會讓你領去做分配,好吧,用鎖定算可以接受。
5.至於在世配偶可無條件拿走一半,這樣的用語確實不太恰當,因為還是有某些條件的,譬如資產間的多寡,譬如確實在婚姻關係存續中有盡到協力義務(因為若確實沒有盡到協力義務,要請求的話,可以提出理由向法院請求減少或免除)等,但誠如我上面說的,不是每個人都是學法律的,所以一般可能會直接回答無條件先拿一半,因為可能一看是資產少的一方來問,當然就直接這樣回答了。我曾有朋友遇過,父親過世,也是後母(大陸人)要錢,大陸配偶直接去國稅局問,國稅局直接說,你是配偶,直接先拿走一半,剩下的你又是第一順位的繼承人。那個大陸配偶很囂張的跟我朋友說。但老實說,國稅局這樣回答有沒有錯?其實沒錯,只是很籠統不夠精準,容易讓人誤解,相信這篇文章從一開始發文者PO問題一路看到這邊,應該可以知道先拿走的部分是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而配偶與第一順位繼承人(直系血親卑親屬)又是同一順位,所以我才說國稅局人員回答我朋友的後母的答案,也不能說講錯,但就是不夠精準,容易讓人誤解,但事實上講得沒錯。但就像我先前說的,不是每個人都是學法律的,有個概念就好,有問題再詳細問清楚就好。別太苛責啦。
6.您說的沒錯,若有負債啥的,遺贈等等,會增加遺產分配的複雜度,不然申報程序確實不難。
以上言語若有得罪,莫怪莫怪。
cinnamon coffee wrote:
我以實際在國稅局、...(恕刪)
vincentlu1973 wrote:
簡單回應一下scfm...(恕刪)

感謝回答!
vincentlu1973 wrote:
你好,其實也別說是...(恕刪)

有一部分,確實沒經歷過,感謝補充,希望對有需要的,能學到東西,也別被不懂裝懂的稅務人員與地政人員呼嚨了!
vincentlu1973 wrote:
你好,其實也別說是謠...(恕刪)

再請教一下,若財產或土地確實是婚後才取得,在世的配偶也是家庭主婦有照顧家庭幾乎也沒掛什麼財產,也就是比過世的配偶財產少(假設是零),那在世的配偶是可直接去國稅局取得1/2財產(扣除應付款項後的遺產),不需其他人(如子女)或程序(如跑法院)。是嗎?
或者說在處理後事後(包含繳完應付稅款),所有子女和配偶要馬上處理遺產時,要在世配偶表示不要那1/2才能讓大家平分全部,而且就算平分了,2年內還是可以再跟所有應繼承人拿回那原屬於她的1/2的是嗎?


un3354 wrote:

看來你父親也滿有錢的!

配偶先分一伴,

剩下一半就是父親的3個兒子處理!



heritage ÷ (3-sons + 1-widow)
k8 2021撞爛報廢 ; VW vento 1.8CL 01M原汁未改 2024已拖走報廢了

scfmailkimo wrote:
再請教一下,若財產...(恕刪)

抱歉,這2天事情比較多,所以晚點回。我用比較白話一個一個回答。
1.若財產或土地確實是婚後才取得,在世的配偶也是家庭主婦有照顧家庭幾乎也沒掛什麼財產,也就是比過世的配偶財產少(假設是零),那在世的配偶是可直接去國稅局取得1/2財產(扣除應付款項後的遺產),不需其他人(如子女)或程序(如跑法院)。是嗎?
A.在世配偶不是直接去國稅局取得1/2財產(扣除應付款項後的遺產)啦,國稅局是報稅機關,所以應該說,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是請求權,在世配偶可以跟子女提出說被繼承人的財產需要扣除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剩下才是遺產,才是繼承標的。
A1.前面說過了,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是請求權性質,原則上你請求就有,你不請求等時效消滅,就產生抗辯權。舉例來說,A跟B借了100萬,可是A都不向B討還,那15年過後,A的債權還是在,只是B有抗辯權罷了~白話簡言之,你請求就有,你不請求就沒有(法律用語就是消滅時效經過就有抗辯權了),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亦同。
A2.假設子女等有繼承權之人都知道法律這樣規定,他們也欣然同意,因為人往生了,就要報遺產稅,這時候就可以寫份書面告知國稅局在世配偶行使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書面有各繼承人的簽名,表示知道這件事(其實不需要各繼承人簽名,簽名只是慎重,也可統一由報稅的人去辦理,不必非是在世配偶,但在世配偶最好寫一份代理同意書,避免國稅局認為是某繼承人為了扣掉來報稅),那在報遺產稅的時候,遺產計算就會扣掉來報稅,但要注意,因為要計算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所以在世配偶也要跟國稅局申請一份財產清單,這樣才能計算,因為你申請出來,結果在世配偶的財產比過世配偶多,那國稅局就會請你直接去按一般申報遺產稅的方式辦理報稅。只要報完稅,遺產就可以分配,到時就可以把財產(銀行現金啥的領出來之類的)做分配,這時候都已經報完稅了,可以分配了。因為遺產不會在國稅局啦,都是在各金融機構或是地政等地方的文件,你去國稅局沒法取得1/2財產啦。其實這個地方,一般都是報完遺產稅之後再分配比較無礙,因為現實可能...譬如現金不夠夫妻剩餘分配金額,是不是要賣房子啥來補的之類,但若要賣,因為被繼承人所有的財產有包含遺產跟夫妻剩餘分配,還沒報完稅,遺產部分又不能動,所以最好是先跟國稅局表明要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然後扣掉之後在報遺產稅,報完之後所有財產都可以變動時,再來分配會比較方便。
A3.如果其餘繼承人貪心或在世配偶素行不良(因為1030-1規定可以請求法院減少或免除分配金額),那就必須上法院了,就像你是債權人,債務人不還你錢,你也是必須去法院告他,取得確定判決,才能取得執行名義,才能作強制執行。你直接去銀行跟銀行說,某某欠我錢,所以我要來領他銀行的錢以做償還,銀行不會理你的。如果遇到這種情況,就要上法院取得確定判決了。
2.在處理後事後(包含繳完應付稅款),所有子女和配偶要馬上處理遺產時,要在世配偶表示不要那1/2才能讓大家平分全部,而且就算平分了,2年內還是可以再跟所有應繼承人拿回那原屬於她的1/2的是嗎?
A.最好是分配時講明白,該給的就給,不然就要賭2年或5年,賭輸的話,其實都是麻煩。因為消滅時效就是規定2年或5年(參考1030-1),這2年或5年,在世配偶都可以請求的。如果賭輸,現實就是真的在世配偶來要的時候,繼承人若有人死亡之類的,那都很麻煩。
最後,因為你現再問的都是比較實務的作法,如果真的有問題,建議直接去問律師、代書,用口頭說會比較清楚也比較快,我不是不願回答,而是有些眉眉角角,利弊的分析,用打字會很長,用講的就會很快。你有問題也比較可以隨時提出不用等。
vincentlu1973 wrote:
抱歉,這2天事情比較...(恕刪)

感謝大大,不吝解說,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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