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nodidi wrote:
在歐美國家就都是司...(恕刪)
國外法律是設計的很週嚴,當然表面上不能歧視,實際作法上可以玩的花招很多。基本上老殘窮也是容易私人物業業主排擠。
基本上,物業出租在國外多是委託仲介,之前發生過有原住民要跟仲介詢問租屋,仲介騙說沒有,回頭被發現是說謊,該物業還在出租,被告上法庭,仲介吃上種族歧視的罪。
現在仲介標準作法是,不管任何人來問,笑臉迎人的給你一堆申請表,寫完之後,收下來,可能"自動"過濾,有沒有真的通知到屋主有這個人遞件申請,天曉得。
高明的屋主,更可以做的不留痕跡,再放租给仲介管理,只要說一下,"我很珍愛我屋子的地毯,不想要租客經常在屋子內煮時味道強烈的食物,例如咖哩,讓地毯吸附上味道,很難清理"。聰明的仲介,會自動把某特定種族人士的申請書自動過濾....................玩法很多啦!
不過外國立法就是嚴謹,不但建立有租戶的信用資料庫,還強迫屋主要投保"房東保險",對法律對雙方都有保障。值得台灣學習。至於違反人性的法規設計,只是表面功夫,根本沒有任何意義。
國外租屋要你提供薪資證明或是銀行帳單證明是很常見的。這不違法,也不歧視。我多年前租屋,第一次租屋,因為沒有任何租客紀錄在資料庫裡面,不但得提供銀行帳單,還請教授寫推薦信證明,品行良好。還附上親戚聯絡方式,才租到房子,之後再搬家,換租,基本上就容易的多,附上銀行薪轉單,就搞定。
內文搜尋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