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建物17平之外 應該還有附屬建物吧 比方說 陽台露臺之類的嗎?17實坪的話 的確是可以做到3+1+1+1 只是都是縮小版的.要注意房間小到一個程度 是不能用的要考慮床衣櫃等家具放進去是否還有行走和使用的空間所謂路邊車位優先權 應該是像絕大部分的一樓房子 弄個車庫前門口前請勿停車的牌子吧不知道您看的是哪個區域 一樓的房子 三面採光 門口還可停車 26/p感覺還好阿titus20137 wrote:我也是要求去看地下...(恕刪)
不好意思,我不知道26/p是什麼意思,請問指一坪的單價嗎?!如果是的話,含附屬建算下來差不多!我是看淡水地區的房子,靠近沙崙路!房間大小確實就是東西放進去就沒走到等等了!就是基本的床跟書桌這樣!想說活動區域都在客廳應該還好吧...O_O"有長輩跟我說剛看會覺得還好但是久了會覺得空間不夠之類的....
djdoc0726 wrote:坦白說,我認為你們...(恕刪) 如果兩組去卻代表同一個客人 或許會有你說得像像發生但是如果連該大樓警衛說的 你都覺得不可信那你就只能被房仲牽著鼻子走 不是嗎?購買標的前先跟鄰居 大樓管理員多談談 本來就是消費者更了解標的物的方法我不覺得樓主做法有何不妥如果多做一個這個動作可以省下上百萬 斡旋簽個10次我都願意!另外17坪隔3房? 一般大樓2房室內實際坪數至少也快20坪這種3房真的能住嗎?樓主多考慮一下!
步驟一:走到房仲公司門口。步驟二:開啓錄影功能。步驟三:走進去問您當初付斡旋的單子現在這個時間是否已經成交。步驟四:只要尚未成交,請當場返還斡旋金。完成其實只要你之前通知他的時間他回覆未完成斡旋,房仲業者即需要立刻返還不可刁難,我不知道你之前跟他聯絡有沒有文字檔,如果有直接請他返還就好。如果沒有文字,只是單純的電話通知,很難構成法律要件-證據,他就會要求你要到斡旋期間結束。法定斡旋期間為7日,如果房仲擅自更改與政府的法條衝突,無效。
kevin030900 wrote:步驟一:走到房仲公司...(恕刪) 什麼?他當時說給他時間去談所以簽約時間是到5月底然後才說合約時間沒到會變成違約這一區塊真的是我沒爬文到我一直執著在坪數灌水或者漏水屋之類的文章天啊 感謝大大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