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dot.gov.tw/dot/home.jsp?mserno=200912140005&serno=200912140018&menudata=DotMenu&contlink=ap/news_view.jsp&dataserno=201508190000
若要避開二稅合一的高稅額,應該要先售出,再利用父母每人、每年220萬的免稅額度(合計440萬),分批轉給子女(夫妻間的贈與不課贈與稅)。
要注意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給配偶、子女、孫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和這些親屬配偶的財產,應該在被繼承人死亡的時候,算作被繼承人的財產,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http://www.etax.nat.gov.tw/etwmain/front/ETW118W/CON/498/8839399379080299119?tagCode=
繼承後再售出,不管新舊制,都很傷。因為取得成本是依繼承當時的公告現值,一般公告現值都比實際現值低很多,有可能遠低於購入時的價格。若賣屋時,因此依繼承當時的公告現值來當作房屋取得成本,會非常不划算,除非還保留購買時的合約及發票。
另外,繼承再賣,一定要採用實價申報,因為房屋取得成本國稅局已經有資料了(繼承當時的公告現值),加上現在賣屋要時價登錄,所以沒辦法依財政部公布之標準認定(房屋評定現值X依財政部每年公告財產交易所得標準),這樣的方式要繳納的房屋交易所得稅比較高。
若房屋購入時間已久遠,還是先賣掉,「可能」可以用財政部公布之標準認定來申報財產交易所得,所繳的交易所得稅比較少。這種方式是主張房屋持有久遠,無法提供購入時的合約及發票作為取得金額的佐證資料。前提是要看國稅局能不能跟建商取得當初購買的合約,或其他佐證資料。若國稅局可取得,表示無法用此方式申報。這種申報方式還是要看國稅局的認定。
或者,若要採用實價申報方式,如有保留房屋購入時的合約及發票,在訂定賣屋契約時,可分別約定房屋及土地價格。看看手中跟建商簽訂的買屋契約,房屋及土地價格應該都有個別約定。售出時的房屋/土地價格比例,可參考購屋時的比例。這樣房屋取得及售出的價格就很清楚,都跟土地脫鉤。
以上不懂為什麼要這麼做的,麻煩請教代書。
大的建商售屋時開立的發票及合約都會保留很久,有聽過保留15年的,持有時間不長的房屋,賣屋時想用房屋評定現值來申報交易所得越來越困難了。國稅局不是沒資料,只是這幾年買賣物件太多、現在先查總價高的,其他只是還沒抓到而已。國稅的局追稅年限5-7年。
以上僅供參考,專業的事情還是找合法有經驗的代書,會省比較多。
sky0136 wrote:
請問前次移轉現值的計...(恕刪)
請問前次移轉現值的計算方式是有兩種嗎?
YES
第1種,長輩還在世就進行移轉:
漲價總數額計算以土地移轉時之申報移轉現值減除前次移轉現值(長輩入手土地那一年的公告土地現值)。
漲價總數額→高→土地增值稅較高
第2種,繼承之後才移轉:
前次移轉現值以繼承時(長輩過逝那一年)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漲價總數額計算以土地移轉時之申報移轉現值減除前次移轉現值(長輩過逝那一年的公告土地現值)。
漲價總數額→低→土地增值稅較低
1.房屋市價
2.房屋評定現值
假如是兩種~那市價基準是如何得來的呢~還是想報多少就報多少?
這就是我想了解的其中一個部分@@
你必須要先了解,
房屋與土地是2個不動產,
而不是1個不動產。
你所說的「1.房屋市價」,
我推測應核是指房屋與土地的總價,
大致上就是你賣多少就是多少。
你所說的「2.房屋評定現值」,
是房屋稅條例中的講法,
這個月的房屋稅單上就有。
「土地移轉時之申報移轉現值」新制該怎麼報,
可以問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官話」看不太懂,
如果我沒有解讀錯誤,
你講的2種情況都適用舊制,
繼承之後才移轉最節稅(不考慮兄弟爭產的成本)。
我覺得與長輩談節稅規劃≠不孝,
很多有錢人遺囑早就自己寫好了,
也沒在忌諱的(雖然子女會爭的還是會爭)。
other944 wrote:
好硬朗的退休老人,甚麼都沒有只剩房產也能這麼大聲...(恕刪)
看過一些家庭從孩子到父母都沒甚麼賺錢能力,唯一值錢的只剩父母的房產,小孩都巴不得趕快分家,分家拿錢就好像中了樂透一樣。
有些家庭,父母有退休金,全家連小孩都靠退休金過活,父母就算病危也一定要插管電擊搶救維持住生命,不然收入都沒了。
個人覺得有沒有留房產是一回事,
請大家養小孩時一定要教導他們孝順,並培養獨立自主賺錢的能力,不然以後小孩變成啃老族會讓自己痛不欲生。
另外如果是父親主動提及賣房分產,請小孩去處理,那麼就去做。
如果父親甚麼都沒提,我覺得做人家小孩的不應該先提出賣房分產,畢竟那是父親的資產,不是小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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