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F 1953li wrote:
1.死亡前兩年內的贈與須列入遺產...(恕刪)
linchz wrote:
雖然依據遺產及贈與...(恕刪)
breakryu wrote:
你當特留分是假的喔...(恕刪)
我不清楚樓主為何那麼在意和輕乎手足的權利(特留份)?
我和12F dannyphilip大大一樣,都是有先經過生前代筆遺囑再繼承的實際經驗,
以目前法律的規定(請參照15F linchz大大說明),若不動產的轉移登記以贈予和
買賣行之,如此其發生的稅額自然會比繼承來得多,甚至要考慮到十多年來房屋
的「土增稅」會高於一切稅額,樓主要先衡量...
如果是我話,我的處理方式會是︰
1.如(要)能取得你拿出自己積蓄幫父母還清所有貸款的「清償證明」...
2.召開親屬會議並記錄(最好有第三見證),依房屋市價二人餘額均分,樓主再依
可繼承金額扣除「清償證明」,給付該差額給另一人,以取得「拋棄繼承書」方
符合法律的規定(請參照19F breakryu大大說明)和公平正義原則...
3.在取得完備的文件(拋棄繼承)後,建議走「代筆遺囑」及公證確保大家的權益..
完成上述後何時辦理不動產轉移登記後已不重要,在房屋未轉移登記前,該權利及
義務仍歸原所有人,如此親長仍保留現狀、不傷手足親情、不落他人口舌...
我也不建議樓主採他項權利的登記(把該房屋全部或部份質押給你),那是浪費時間
也浪費金錢,以市價$1000w的不動產而言,走「代筆遺囑」及公證的法定規費和
代書費(含見證人的走路工),三w還有找(依不動產價值或標的金額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