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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大家我是不是應該早點辦理過戶


11F 1953li wrote:
1.死亡前兩年內的贈與須列入遺產...(恕刪)

linchz wrote:
雖然依據遺產及贈與...(恕刪)

breakryu wrote:
你當特留分是假的喔...(恕刪)


我不清楚樓主為何那麼在意和輕乎手足的權利(特留份)?

我和12F dannyphilip大大一樣,都是有先經過生前代筆遺囑再繼承的實際經驗,
以目前法律的規定(請參照15F linchz大大說明),若不動產的轉移登記以贈予和
買賣行之,如此其發生的稅額自然會比繼承來得多,甚至要考慮到十多年來房屋
的「土增稅」會高於一切稅額,樓主要先衡量...

如果是我話,我的處理方式會是︰
1.如(要)能取得你拿出自己積蓄幫父母還清所有貸款的「清償證明」...

2.召開親屬會議並記錄(最好有第三見證),依房屋市價二人餘額均分,樓主再依
可繼承金額扣除「清償證明」,給付該差額給另一人,以取得「拋棄繼承書」方
符合法律的規定(請參照19F breakryu大大說明)和公平正義原則...

3.在取得完備的文件(拋棄繼承)後,建議走「代筆遺囑」及公證確保大家的權益..

完成上述後何時辦理不動產轉移登記後已不重要,在房屋未轉移登記前,該權利及
義務仍歸原所有人,如此親長仍保留現狀、不傷手足親情、不落他人口舌...

我也不建議樓主採他項權利的登記(把該房屋全部或部份質押給你),那是浪費時間
也浪費金錢,以市價$1000w的不動產而言,走「代筆遺囑」及公證的法定規費和
代書費(含見證人的走路工),三w還有找(依不動產價值或標的金額有所不同)...
有些事情,如果注定要花錢,
千萬不要為了省小錢反而花了大錢。

贈與,至少法律上站得住,沒啥好爭議的。
繼承,出了爭議,官司花的就可能不只了。
在怎樣也是親姐姐...
房子賣了
留一些安享晚年的資金後
其餘分一分吧

某些樓的說法有問題.
小弟有遇到過 把小弟遇到的情況講一下

1.就算寫了遺囑 去了公證 一樣會遇到特留份的問題 不能違反特留份之規定 不然上法院無效.
2.就說寫了遺囑 去了公證 不代表有繼承權的人不能提告 來請求法院判決 只能證明前人"曾經"有意願要多給你一些.
一切還是看法院判決
3.生前就寫的拋棄繼承是"無效"的 就算你去公證找了證人開家族會議啥都沒用
上法院你只要被知情是生前 或你無法證明不是生前 那就無效了.
因為他告你 很明顯他在你親人身故後是"不願意"拋棄的 所以他表示是身前 多會被採信.
還是要看法院判決

改個文章補個item 4

4.身後就寫的拋棄繼承,也不一定是有效的,他還是可以提告你,你隱瞞部份遺產未告知,他並未放棄這一部份的繼承權力
所以就算他身後簽了拋棄繼承,不一定有效,他可以提告民法錯誤意思表示,所以他簽的拋棄繼承無效
然後還是上法院見

以上資訊來源 1.台中地方法院公證人 2.花錢請的律師
總結而言,這很麻煩處理 , 跟樓上某些樓講的一樣 , 生前處理處理 , 花點前省得後來告下去纏訟n年.
gy29002201 wrote:
在怎樣也是親姐姐....(恕刪)


父母的私心很重要,我今年才碰到一個事實!

有五個子女,財產分到最後才發現,事實往生的(父)只認定只有二個子女!

一女一男各分二分之一,另二女一男沒份!

剩下的問題是,媽媽要誰來負責!


另二女一男沒份! 想要特留份要上法庭!

一個家由去世的人,把它拆了!


之前上面案例是用贈與,也是只贈與一女一男. (上面的一女一男與這裏的一女一男不一樣人,所以烏煙瘴氣!)

但每次談到照顧或出錢,拿到財產的會要沒拿財產的分擔一份! (父母是大家的,照顧父母是大家的事! 但父母的錢是我獨有的!)







你跟你的姊姊 都有權利及義務 來分擔及承接父母的財產及負債。 雖然.... 你曾經 付出積蓄來償還之前的負債貸款,但是.....也不應該 使用不當的手段 來剝奪你的姊姊的繼承的權利。 您的付出 可以列舉出金額,來依比例原則來計算。


在法律上 及道德上,我是不建議 利用贈與、出售的方式來過戶給個人,反觀..... 如果你的姊姊 在你們不知情的狀態下,早已經將父母的財產 過戶給她自己了,你的感想又是如何 ?


你們都是父母的子女,都應該 公平的對待,就算是她的財務不佳,如果不影響別人,就是她自己的問題。


如果 你的付出真的比較多,父母 都是由您個人在奉養,還是 要由父母來對你的 姊姊來說明,依照 對父母的照顧、付出 列舉出比例,讓你的姊姊明白,確定 告知了以後再來討論 怎麼做,而不是偷偷地做。









番茄2011 wrote:
是這樣的....


小弟老家在新北市某區一間舊公寓


我與家母戶籍皆不在此處 只有姐姐戶籍還在此(但也沒住那)


這幾年家母身體很差 可能時日無多


而老家過去曾經有被抵押貸款 但前年我拿出自己積蓄還清所有貸款


而可以繼承的人只有我跟姐姐 但是姊姊財務不佳


母親不放心 加上我還清貸款 所以家母希望把房子過給我


但如果用繼承方式 我姊姊也有權利繼承


所以有考慮用贈與方式 但我不想花這個費用(贈與稅+土增稅)


房子在90年曾經用贈與方式過戶過一次 外祖母過給家母


因而付出了一百多萬的稅金(土增+贈與稅)


如果現在辦理贈與(家母贈與給我) 還是得花好幾萬元稅金(從90年~104年)


但是用繼承方式過戶 姊姊又有權利繼承(遺囑好像也沒用)


看了一下網路的文章 好像明年房地合一稅對於贈與過戶課的稅金金額更高



請問一下大家 我該怎麼做比較好呢?
...(恕刪)
番茄2011 wrote:
而老家過去曾經有被抵押貸款 但前年我拿出自己積蓄還清所有貸款


非常簡單,
所以你先拿出你幫忙家裡還清貸款的所有文件,
如滙款單、提款記錄等等,
然後再把該房子去做設定,
設定多少呢?
設定你替家裡還的金額,
然後再加上遺囑公證留給你.

你說的無論如何都可以分是指"應留份",
第 1223 條
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也就是說你姐姐可得:(房價 - 你設定金額 )/4
假設(房價1000萬-幫忙貸款400萬)/4=150萬或3/20持分

將來該房繼承時,你姐姐頂多持有150萬或3/20持分,
我相信不會影響你什麼.
而這也是法律保障她應得的,
但也補償你替你家出的錢.
tw_tscm wrote:
我不清楚樓主為何那麼在意和輕乎手足的權利(特留份)?

我和12F dannyphilip大大一樣,都是有先經過生前代筆遺囑再繼承的實際經驗,
以目前法律的規定(請參照15F linchz大大說明),若不動產的轉移登記以贈予和
買賣行之,如此其發生的稅額自然會比繼承來得多,甚至要考慮到十多年來房屋
的「土增稅」會高於一切稅額,樓主要先衡量...

如果是我話,我的處理方式會是︰
1.如(要)能取得你拿出自己積蓄幫父母還清所有貸款的「清償證明」...

2.召開親屬會議並記錄(最好有第三見證),依房屋市價二人餘額均分,樓主再依
可繼承金額扣除「清償證明」,給付該差額給另一人,以取得「拋棄繼承書」方
符合法律的規定(請參照19F breakryu大大說明)和公平正義原則...

3.在取得完備的文件(拋棄繼承)後,建議走「代筆遺囑」及公證確保大家的權益..

完成上述後何時辦理不動產轉移登記後已不重要,在房屋未轉移登記前,該權利及
義務仍歸原所有人,如此親長仍保留現狀、不傷手足親情、不落他人口舌...

我也不建議樓主採他項權利的登記(把該房屋全部或部份質押給你),那是浪費時間
也浪費金錢,以市價$1000w的不動產而言,走「代筆遺囑」及公證的法定規費和
代書費(含見證人的走路工),三w還有找(依不動產價值或標的金額有所不同)...


拋棄繼承書不能預先寫。
所以我的建議是找個代書買賣做一下,
假設金額是一千萬
1.看樓主母親願不願意每年轉200萬給樓主
2.來不及轉的當作遺產,跟樓主姐姐喬吧

也可以用這招,
我叔叔是把房屋切割每年贈與價值約200萬的部分給他兒子!!!

現值扣掉你曾繳過的貸款,然後你和你姊平均分吧,看是你要把錢吐出來給你姊,還是房子賣掉後扣除額再平分,這樣比較合理,我聽過幾個吞兄弟姊妹財產的人,通常晚年和家庭都很慘,有因果的,以後一定會到,請慎思!
將房子拿去抵押...現金你拿..讓這筆變成負債..

或每年用土地過戶等值200萬的贈與給你..不過要過好幾年才能過完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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