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q93084 wrote:
這叫要怪腦殘政府+銀行了
當初為了讓房價更高
可以貸更多的錢出去
發明了一個叫做違建使用權
讓他合法可以貸款
那些頂加戶就是靠這東西去要求建商也要把違建視同樓地板面積
還有巷尾違建戶
大辣辣的把尾巷全部包起來
20坪房子瞬間變50坪
他也要求要換50坪回來
為何不連續開罰這些違建戶而是要全民買單去拆除
不繳罰款就法拍房子阿!!
這就是該立法規範的。違建既然不算入權狀,就不該成為都更的交換條件。以後公辦都更應該以屋齡為唯一參考,高於幾年以上的房屋自動構成都更條件,由政府出面徵收土地,在與建商BOT。
也許這跟蓋社會住宅一樣,政府要投入很多錢,但卻比蓋社會住宅有效率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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