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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一招打死【新違建】,買賣時,出具【無違章建築證明】,建商準備哭哭

有日出條款也可以說成這樣,不會太瞎?
這條款很好啊,買這些新成屋,不怕遇到惡鄰居、投資客亂改出租或弄違建。
對自住客是一大好事。
只不過如果是投資客要當包租公,那舊房子就比較搶手了。

huangyaopai wrote:
沒有買方願意承擔這種可能被拆違建的心理陰影...(恕刪)


那有, 現在一堆二工都是這樣玩, 大家還不是心甘情願的把二工同意書給簽下去
huangyaopai wrote:
1.這新規定殺傷力...(恕刪)



NCKUMAN95 wrote:
這沒用的, 你第一次...(恕刪)


法規不是說請領使照後的"第一次登記"嗎?

===
剛沒看清楚, 包含移轉, 所以應該如兩位大大說的
ebola01 wrote:
臺北市遏止新增違章...(恕刪)


"起造人或所有權人於申辦建
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或因買賣、交換、贈與、信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時,得檢
附開業建築師出具三個月內有效之建築物無違章建築證明。"

這才是重點

===
日出條款用日期一刀兩切割, 越晚買不是限制越多嗎?
之前房屋稅也是, 2014/7/1以前的都沒事, 以後的通通漲, 還漲不少
現在是2015/9/1以前的違建戶可以自由買賣, 不用建築師正名, 以後的就要再花錢請建築師提供證明了

政府果然積極活絡經濟, 現在買房多付代書實價登錄的錢外, 現在還要付建築師的錢了

柯p真的聰明, 以前大家都說沒人手可以查, 就算有人手也要有經費, 現在都不用, 想過戶? 自己花錢提個證明來, 高招, 高招
個人強烈建議這招推廣至全國

方雲 wrote:
不能同意您說市府來...(恕刪)


有人中文閱讀能力有問題喔!我是在說明市府措施心理壓力的效果,又沒在論證違建的合理性,你是在同意或不同意甚麼?我哪句話說可以違建了?你沒看到"恐嚇"兩個字有quotation mark嗎?
ebola01 wrote:
臺北市遏止新增違章...(恕刪)


1、.....或因買賣、交換、贈與、信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時,
附開業建築師出具三個月內有效之建築物無違章建築證明。

得,代表可檢附或可不檢附,如要強制檢附,"得"要改為"應"

2、....前項申請案件未檢附開業建築師出具之前項證明,臺北市各地政事務所(以下簡稱地
所)應於登記完畢後一日內通報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都發局)依法查察。

表示就算未檢附證明,仍然可以登記完成過戶,只是會通報市府查察,讓市府知道這戶有違建疑慮。

所以查到違建之後會立即報拆嗎?who knows?


這條肯定是無效違憲的!!!
罰妓不罰嫖違憲,
因雙方都該受罰,
不動產檢查有無違建也應同一標準,
不應以時間點區分是否有違建.
全文都沒看完,就搶著下評論,真是悲哀!!!

kim73731 wrote:
新規就是只要有轉移 就必須出具開業建築師的無違建證明
才讓你辦過戶 開業建築師不可能幫你做假
這舉動會讓很多違建戶難以買賣 就算拆了賣相也很差


只能說柯劈這支箭,來的快又狠....

剩不到一個禮拜,
要趕也來不及了....

audiman wrote:
表示就算未檢附證明,仍然可以登記完成過戶,只是會通報市府查察,讓市府知道這戶有違建疑慮。
所以查到違建之後會立即報拆嗎?who knows?...(恕刪)

依照同時公布的違建拆除SOP,9/1之後的違建寫得是
「送達完成後疏導7日內自行改善,未拆即執行拆除」
會不會立即報拆就賭賭看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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