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bola01 wrote:
臺北市遏止新增違章...(恕刪)
"起造人或所有權人於申辦建
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或因買賣、交換、贈與、信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時,得檢
附開業建築師出具三個月內有效之建築物無違章建築證明。"
這才是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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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出條款用日期一刀兩切割, 越晚買不是限制越多嗎?
之前房屋稅也是, 2014/7/1以前的都沒事, 以後的通通漲, 還漲不少
現在是2015/9/1以前的違建戶可以自由買賣, 不用建築師正名, 以後的就要再花錢請建築師提供證明了
政府果然積極活絡經濟, 現在買房多付代書實價登錄的錢外, 現在還要付建築師的錢了

柯p真的聰明, 以前大家都說沒人手可以查, 就算有人手也要有經費, 現在都不用, 想過戶? 自己花錢提個證明來, 高招, 高招
個人強烈建議這招推廣至全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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