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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子就可以騙走屋主房子 有這個可能嗎?

不可能啦!這如果是真的那就真的太扯了,即便是真的,屋主仍可依法律途徑將房子要回來,而且承租人如果要設籍在租屋地址的話,必須要屋主同意,並取得戶籍謄本影本才能辦理遷戶籍,問題是有哪個房東會那麼笨把房子戶籍謄本交給陌生人,即便是親戚要借用戶籍也都會先問為什麼?又有哪個笨蛋會把戶籍地借給陌生人,如果這樣也能騙到手,那帝寶那些大老闆的房子早就是詐騙集團的房子了...
Smart

bhis wrote:
樓主說的情況是有可能發生的,
但更根本的起因是屋主不報正確的戶籍,
分明出租又不是住在該所,何以不報正確戶口,你懂的,

另外,送達這件事,其實民事訴訟法有詳盡的規定,
其中:送達於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者,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
你戶籍設在該租屋,房客就變你同居人了。
而管理員則屬於受僱人,所以管理員收了也是合法送達。
就算這些都沒有,還可以送去警察局,這叫寄存送達,法定期間到了一樣有送達效力。





很多真實案例,請各位回文者不要亂教。
只要某些條件吻合(沒貸款、戶籍還設在租屋處),那被詐騙集團盯上的話只能自求多福。

請記住,法律不是保障笨好人


十年前的案子,法官不承認有疏失,被害人只能自力救濟,目前仍未結案,被害人為中華電信員工(現已退
休)https://www.blogger.com/profile/02479655684927093552
前幾年發生的租客利用屋主移居國外多年利用所謂本票裁定與支付命令來騙取債權

然後再利用債權憑證申請查封屋主房屋進行法拍 最後房子被善意第三方買走得逞

這是千真萬確的案例 所以請不要太鐵齒 日本也發生過同樣的案例 所以是真的

不過這裡面有幾個問題與防範之道 必須要講清楚說明白為何會如此


有人罵中華民國政府 那日本跟美國也發生同樣或類似的事 所以美日政府也該倒一倒吧

戶籍放在出租地是最主要的問題 因為所有的信都在那裏收 有人拿著一個章就冒充屋主收光了

另外房子也沒有設置管理員的"華廈" 要是有管理員早就通知屋主了 不會讓一堆重要的信被盜領

另外出事的房子都沒有設定(歹徒挑的) 沒有房貸或是負擔 若有設定 銀行一通電話就穿幫了

最後是法院 當初出事的法官都被記過與處分 法院淪為詐騙集團的幫兇 法界豈能無感

現在法院對這類的案件都會查詢再查詢 像屋主的離出境紀錄 甚至要聯絡到屋主才會進行程序

當初這類的騙局 因為有許多關卡要過 只要有一個環節被識破 就會立刻穿幫

這個騙徒整整租了這些房子好幾年才完成整個程序 所以這些被騙的房子都是高價精華地段的房子

基本上這個騙局單單租金支出就高達幾十萬了 另外屋主也都2-3年以上未返國才被得逞

同樣的手法再發生的機會應該還會有 只是應該不會那樣容易得逞

yaucheng11 wrote:
不可能啦!這如果是真的那就真的太扯了,即便是真的,屋主仍可依法律途徑將房子要回來,而且承租人如果要設籍在租屋地址的話,必須要屋主同意,並取得戶籍謄本影本才能辦理遷戶籍,問題是有哪個房東會那麼笨把房子戶籍謄本交給陌生人,即便是親戚要借用戶籍也都會先問為什麼?又有哪個笨蛋會把戶籍地借給陌生人,如果這樣也能騙到手,那帝寶那些大老闆的房子早就是詐騙集團的房子了...


你沒看清楚哦
不是承租人的戶籍在租屋處
而是屋主的戶籍在租屋處
然後被承租人詐騙

支付命令有多少爭議
可以看一下司法院講的數據 15件裡面就有一件有爭議
我是覺得官方說法的數據有偏低
(蘋果日報刊登)




civic 999 wrote:
最近有間房子要出租...(恕刪)


傻瓜,這些捏造債權(假欠錢),都先讓自己吃上刑事犯罪

之後再用刑事犯罪確定來申請再審

管他修不修法,通通無效

這就是典型的異想天開!
Matsu Wang wrote:
傻瓜,這些捏造債權(假欠錢),都先讓自己吃上刑事犯罪
之後再用刑事犯罪確定來申請再審
管他修不修法,通通無效
這就是典型的異想天開!


無效,並不是用自己的想法認定
一切依"法源"為標準
在法源(法庭)上,沒有確定的犯罪證據 就是無罪


這種案例
我在十幾年前從業到現在就已經看過許多了


住在台北的台中人 wrote:
前幾年發生的租客利用...(恕刪)

justin2362 wrote:
無效,並不是用自己的...(恕刪)


謝謝各位的建議,基本上這個詐騙手法是可行的,只是跟我想的一樣,要走法院流程要花很多時間,不可能像楊宗憲那篇文章寫的"兩、三個月"就走完法律程序且一拍流標又申請將房地產轉到詐騙者名下又馬上透過仲介賣給善意第三者了。
所以空屋最安全的做法我大致整理如下
一、戶籍不要設在空屋
二、如戶籍與居住地不同址,可以去郵局申請掛號信轉寄居住地?
三、空屋最好去貸個款房屋修繕費....繳利息當繳保險


住在台北的台中人 wrote:
前幾年發生的租客利用屋主移居國外多年利用所謂本票裁定與支付命令來騙取債權
然後再利用債權憑證申請查封屋主房屋進行法拍 最後房子被善意第三方買走得逞...(恕刪)


房子進行拍賣程序時會先被貼封條,而後銀行會來鑑價,這期間至少要四個月。
如果是在地段不錯搶手的房子,有看到的鄰居應該會議論紛紛傳出去,尤其房仲到處打聽消息搶買特殊件,要屋主不知實在不太可能。
用支付命令就快速多了,像這種在國外定居的,國內銀行裡應該也有不少錢。

總之,無法親自管理房子的最好還是不要出租,讓別人來管理或者放任不管的都很容易出事。
為什麼房屋還有貸款則屋主就不用怕這個事情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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