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小春2525 wrote:
整片土地要賣掉而部...(恕刪)
那我就更不懂了,想賣的人賣自己的部份就好,
為何可以強迫別人賣別人持分的部份?
再者,照你的說法,優先承購應該是只會出現在別人要把你的地賣掉的時候,才需要優先讓你買,
而無法套用在樓主的案例上,他的親戚是賣自己的份,又不是連樓主的份賣,為何一堆網友主張該親戚沒有通知優先承購,還說樓主可以此為攻防?
以及有人搬出一堆土地法來說明,共有地買賣就是應該通知其他人?
doreen945 wrote:
那請你解釋為何公寓買賣不需要其他共同持有土地者簽放棄優先承購?
願聞其詳
doreen945 wrote:
可以指出一下,從你回應法條給我之後,我有哪一句話是"情緒性發言"?特別是對你的部份?
還有我必須誠實的說,你貼的那些法條,我根本看不懂
書就讀不懂,不然我也不會在這了,抱歉喔。
你們自己唸法律的人,覺得看法條很容易,
對我們一般的人不見得是,沒必要汙辱人不會讀書吧?
而且如果我自己熟讀法條就可以什麼都懂的話,那就更不需要代書你們了。
我也不覺得自己哪裡在"戰"
問個問題而已,卻感覺被指鼻子罵一頓,"不會去讀書,立場站不住什麼的?"
誰比較情緒?
我自己都不知道我自己什麼立場,莫名就被安在位置上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