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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共同持有一問


陳小春2525 wrote:
整片土地要賣掉而部...(恕刪)

那我就更不懂了,想賣的人賣自己的部份就好,
為何可以強迫別人賣別人持分的部份?
再者,照你的說法,優先承購應該是只會出現在別人要把你的地賣掉的時候,才需要優先讓你買,

而無法套用在樓主的案例上,他的親戚是賣自己的份,又不是連樓主的份賣,為何一堆網友主張該親戚沒有通知優先承購,還說樓主可以此為攻防?
以及有人搬出一堆土地法來說明,共有地買賣就是應該通知其他人?
doreen945 wrote:
那請你解釋為何公寓買賣不需要其他共同持有土地者簽放棄優先承購?
願聞其詳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60003

上面是法務部土地登記規則

土地登記規則規定:
第94條:區分所有建物之共用部分不得分割,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隨同
各相關專有部分移轉、設定或為限制登記。

第 96 條:數人共有一區分所有建物,部分共有人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
一規定就區分所有建物連同其基地所有權或地上權應有部分為處分、變更
或設定負擔時,其基地共有人,指該區分所有建物之全體共有人;其基地
應有部分,指該區分所有建物之全體共有人所持有之基地應有部分。

第 98 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四項之規定,於區分所有建物連同其
基地應有部分之所有權一併移轉與同一人所有之情形,不適用之。


麻煩您多讀書好嗎?法條不就很清楚了,請您熟讀後再來發問

別問這種就像是為什麼水會變成水蒸氣的問題

法條給你 然後你可以查各地政事務所電話找複審

要不然你可以打給課長 分機網路都查的到


把法條都丟給你了,你就只會情緒性發言....先熟讀了規定再來戰立場,要不然你是站不住腳的

各地政事務所專線都免費為您服務,或是你可以打去地政局,還是發文給地政局

對了如果你要代辦的話麻煩給我你的資料跟匯款代辦費用給我,我可以幫你申請 公文會函覆到你家
台中維克 wrote:
http://law...(恕刪)

可以指出一下,從你回應法條給我之後,我有哪一句話是"情緒性發言"?特別是對你的部份?
還有我必須誠實的說,你貼的那些法條,我根本看不懂
書就讀不懂,不然我也不會在這了,抱歉喔。
你們自己唸法律的人,覺得看法條很容易,
對我們一般的人不見得是,沒必要汙辱人不會讀書吧?
而且如果我自己熟讀法條就可以什麼都懂的話,那就更不需要代書你們了。

我也不覺得自己哪裡在"戰"
問個問題而已,卻感覺被指鼻子罵一頓,"不會去讀書,立場站不住什麼的?"
誰比較情緒?
我自己都不知道我自己什麼立場,莫名就被安在位置上了。

doreen945 wrote:
可以指出一下,從你回應法條給我之後,我有哪一句話是"情緒性發言"?特別是對你的部份?
還有我必須誠實的說,你貼的那些法條,我根本看不懂
書就讀不懂,不然我也不會在這了,抱歉喔。
你們自己唸法律的人,覺得看法條很容易,
對我們一般的人不見得是,沒必要汙辱人不會讀書吧?
而且如果我自己熟讀法條就可以什麼都懂的話,那就更不需要代書你們了。
我也不覺得自己哪裡在"戰"
問個問題而已,卻感覺被指鼻子罵一頓,"不會去讀書,立場站不住什麼的?"
誰比較情緒?
我自己都不知道我自己什麼立場,莫名就被安在位置上了。


上上一篇

以及有人搬出一堆土地法來說明,共有地買賣就是應該通知其他人?

這段話用字使用"搬" <-這個字眼說搬出法條,意指要吵架的意思

你可以google搜尋 搬法條相關的文章

還用"有人搬出一堆土地法"你把他換成口述,就是一臉不屑,像是

冰與火之歌的色曦聞到臭屁一樣的表情。

你先有情緒性發言,眾多人擷取法條讓你理解為什麼,結果你看不懂卻暗指我們搬法條要來羞辱你?

這樣的用語還不是情緒性的發言嗎?

並沒有污辱你不會讀書,是說你要去讀書,再者google很方便,你可以用搜尋土地法34條之1就有很多文章解釋相關實務

你既然說看不懂法條,又不做功課去理解,那沒什麼好在那邊只會說為什麼要這樣 為什麼不可以這樣....

你確定你只是單純問問題?單純請教?...

難道這年頭大家都學色曦一臉聞到屁的表情在發問嗎?....我們又不是您的財政大臣

如果您還不懂,請您撥電話到內政部地政司

http://www.land.moi.gov.tw/chhtml/index.asp

內政服務熱線:1996

不動產交易服務網:(04)2250-2219
doreen945 wrote:
可以指出一下,從你...(恕刪)


憑良心說,這位代書肯將法條貼出來真的很專業有誠意了,若是房仲的話,依他們的習性是會設陷阱誤導你。
01房仲板是偏向實務,法條與實務對照自然會清楚,憑空想像當然無法理解了。
或許一個人的說法你不能相信,但加上我已不止一個人說有優先購買權的權利了,你還是不懂?
那也沒關系,有人也把法條列出來了,也稍加解釋。如果這樣還不夠讓你理解,那你也只好繼續不懂下去。
唯一能讓你理解的,就是當你有一天實際遇到了,付了學費,應該就懂了吧!?


doreen945 wrote:
那我就更不懂了,想...(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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