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anklin09 wrote:
不會幫投資客賺的部分繳稅啦
以後要賣的話可以用核實認定的
用取得房屋之相關必要費用(要有單據証明)做為取得成本
所以在本例來看 只要換約時候的單據保存完整 成本可以用907.8萬 而非790萬做認定
然後記得要去跟稅局檢舉說投資客有財產交易所得100萬 讓他要老實繳稅
這點單據很難舉證,因為建設公司的約從頭到尾都是寫原價,只是換上面的人名而已
不會註記轉手後第二手買多少,那和他們無關
1/1000換約費也只是作業費用,他不會改成你們的成交價,
因為多出來的錢是進投資客口袋,又不是建商收走,
建商若配合換約時合約寫高卻沒有收到這些錢帳要怎麼做?
而費用通常是直接匯給第一手投資客(或屢保帳戶),
但既然是紅單,代表還沒交屋繳款只繳部分,
所以你交付給賣方的錢,也只是交屋頭期款再加上去一些錢,
無法證明這間房子真正的購買總金額
至於靠仲介費舉證也無解,因為仲介費幾%是可以談的,不能靠仲介費反推出當初真正購入金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