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kpkkeigo wrote:
管委會可以以寄存證信函或發公函的方式,告知甲已不是區分所有權人,所以已喪失了約定專用權,而該分管協議書,也在甲轉移權狀後失效,管委會將收回該車位來另做適當的處置。
將來上法庭的話,甲、乙都知道當初房屋買賣轉移的時候不含車位使用權,管委會可以主張收回該地下避難空間管理權。...(恕刪)
我不清楚樓主的社區如何, 我的社區建商在合約內就明列車位的約定專用.
約定專用除了約定是哪個車位外 (大小車位價位有差), 也約定沒額外付費的住戶放棄使用權 (即便是在公共避難空間)
我的看法是,即使 原使用人 因為資格不符, 也不代表其他住戶 (含管委) 能夠接管其使用權
比較合適的是尋求擁有 車位使用權 的身分是住戶. 請甲讓渡給其他住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