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ngcheng wrote:
應該是要讓B 當做借款人,A作為連帶保證人並提供擔保品
B跟銀行借款,撥入B在台灣的銀行帳戶
接著匯入B在美國的銀行帳戶,去買房子....
結案
iem3000 wrote:
但是B沒辦法證明他的還款能力呀...海外收入銀行是不承認的...
我是原發文樓主, 感謝兩位的意見. B在台灣也是有財力證明的, 只是沒有不動產, 所以如果這樣行的通, 可以避掉AB之間的贈與稅問題, 倒是一個可行方法.
rinnng wrote:
這是硬性規定的, 只要是換匯或匯款金額超過50萬, 銀行就必須把這筆資料列出, 定期上報
銀行知情不報, 就大條了!!
至於報到哪? 我是不清楚啦~
但是,49萬9千9百9拾9就不用報...(恕刪)
thunderbird wrote:
用旅支不就好了...(恕刪)
退休老人 wrote:
匯款達台幣50萬要申...(恕刪)

退休老人 wrote:
銀行錢撥入擔保品所有人A帳戶,(不會撥給借款人B)
然後A自己轉B,或者A簽提款單給銀行把A的錢轉給B,
此轉帳流程在A的銀行簿會顯示出來, A要繳贈與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