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我過去在建設公司產權部門工作的經驗,現在的車位持分登記都是以第2種為大宗,車位的持分會另外設一個公設的建號來登記於建物權狀內,也就是說有買車位的人,權狀內才會有這筆建號的持分,沒有買的就不會有,這樣在算建物面積時,沒買車位的人自然不會多這筆面積,這個客戶如果有疑問的話,交屋時,可以請建商的產權人員或代書,一筆筆算給你看,再盧的客戶我也有面對過,但經過清算後,都能接受登記後的產權面積,所以這個只要建商人員夠熟登記法規的話,應該是不太會有糾紛的,如果是採取第3種模式登記的話,車位就是公設,也就是所有住戶都有使用權,那車位不夠分時就是每年用抽籤的方式來決定誰可以使用,這個在新北市很多大廈以前就是這種登記方式,尤其是國宅mpig1927 wrote:預售屋在這塊有一個可...(恕刪)
再更正一下,土地糾紛絕對不會是用侵佔要用竊佔刑法 第 二九 章 竊盜罪第 320 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第 三一 章 侵占罪第 335 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這是常遇到用錯詞的,只是幫忙導正沒有任何敵意,用詞不妥請見諒cyberia99 wrote:對方就告他們侵占,結果法院判定所有者只有所有權
yeng131 wrote:應該說,現在的法定車...(恕刪) 我明白了,http://hunhsin.pixnet.net/blog/post/1547547-%E4%B8%8D%E5%8B%95%E7%94%A2%E4%BC%B0%E5%83%B9%EF%BD%9E10%E5%88%86%E9%90%98%E6%90%9E%E6%87%82%E5%A4%A7%E6%A8%93%E5%81%9C%E8%BB%8A%E4%BD%8D%E7%94%A2%E6%AC%8A%E7%99%BB%E8%A8%98%28上面這篇也很清楚, 樓主遇到的事情是正常的建商的公設也是要賣錢的, 買車位就是買比較多的公設而已
xue1224 wrote:Dear 耶加雪菲 ...(恕刪) 大大您好請參考http://blog.yam.com/jamezku/article/72950746內文中提到''車位坪數建物如附有車位,也會在謄本上看得出來喔!一般常見的車位類型屬於「法定停車位」,通常登記在共有部分(即「公設」中),將共有部分面積乘上「車位」的「權利範圍」,就可得到「車位」的坪數喔!新權狀都會將車位和房子的部分分開持有各兩張權狀,舊式的則是納入計算。換句話說也就是分開計價的話才會較清楚以前建商都混再一起算,超容易混淆的請參考看看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