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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房好累,腦神經衰弱中! 車位公設跟停車位使用權問題


xue1224 wrote:
小弟我住在桃園的一處...(恕刪)


記號記號記號記號記號記號記號記號記號記號
就我過去在建設公司產權部門工作的經驗,現在的車位持分登記都是以第2種為大宗,
車位的持分會另外設一個公設的建號來登記於建物權狀內,
也就是說有買車位的人,權狀內才會有這筆建號的持分,沒有買的就不會有,
這樣在算建物面積時,沒買車位的人自然不會多這筆面積,
這個客戶如果有疑問的話,交屋時,可以請建商的產權人員或代書,一筆筆算給你看,
再盧的客戶我也有面對過,但經過清算後,都能接受登記後的產權面積,
所以這個只要建商人員夠熟登記法規的話,應該是不太會有糾紛的,
如果是採取第3種模式登記的話,車位就是公設,也就是所有住戶都有使用權,
那車位不夠分時就是每年用抽籤的方式來決定誰可以使用,
這個在新北市很多大廈以前就是這種登記方式,尤其是國宅

mpig1927 wrote:
預售屋在這塊有一個可...(恕刪)
看了很模糊,

似乎是車位屬於公設, 非獨立的,
所以車位的持份, 是加在公設裡面,
應該說,現在的法定車位只能用這種"公設"的方式登記,沒有獨立產權(權狀)
但一定會獨立為一個建號,和其他大小公的建號有所區隔,
所以有買車位的人,權狀上就會看到有車位建號的持分
現在都是車位比較有價了,如果銀行貸款預估,車位還可貸到較高的價錢耶!
再更正一下,土地糾紛絕對不會是用侵佔要用竊佔
刑法 第 二九 章 竊盜罪
第 320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
處斷。

第 三一 章 侵占罪
第 335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這是常遇到用錯詞的,只是幫忙導正沒有任何敵意,用詞不妥請見諒

cyberia99 wrote:
對方就告他們侵占,結果法院判定所有者只有所有權

xue1224 wrote:
Dear 耶加雪菲 ...(恕刪)


大大您好
請參考http://blog.yam.com/jamezku/article/72950746
內文中提到
''車位坪數
建物如附有車位,也會在謄本上看得出來喔!一般常見的車位類型屬於「法定停車位」,通常登記在共有部分(即「公設」中),將共有部分面積乘上「車位」的「權利範圍」,就可得到「車位」的坪數喔!
新權狀都會將車位和房子的部分分開持有各兩張權狀,舊式的則是納入計算。

換句話說也就是分開計價的話才會較清楚
以前建商都混再一起算,超容易混淆的


請參考看看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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