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經簽合約甚至於付訂的東西,賣家沒經過買家同意,擅自破壞已經賣出的東西這種對於自己販售的物件都不珍惜,如何還能在商場上站立???興富發應該是掛名,實際承包施工建商的工務主任不用出面?興富發也有責任給買家一個合理的交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