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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住了25年後被告侵占

你確定這是律師法的存證信函?如果是執業律師為什麼會用"侵佔"這個名詞?
刑法:
第 三一 章 侵占罪
第 335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二九 章 竊盜罪
第 320 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
處斷。
在這問你應該是問不到正確的解答,每個人對於條文解釋不同,你應該是去問執業的律師

小冰魚 wrote:
不久前一封存證信函加...(恕刪)


佔個位待了解後續
找律師 +1

現在鄉民已經給了很多不用負責的意見,跟你在菜市場問這個問題是一樣的道理。只是這裡也算是臥虎藏龍,只是你不知道哪些是龍、哪些是蟲。

接下來,你還是跟其他居民一起找律師吧。

小冰魚 wrote:
不久前一封存證信函加...(恕刪)


建商布了這個局 25年之久 @@?

買房子還是得確認產權啊....

旱地不能分割~~你家買了要怎樣持分算坪數呢?就
請問大家以下

特定農業區水利用地100坪 未劃分 共同持有

如果甲持有95坪 乙持有5坪(人長居國外)
甲找不到乙, 甲私自在在土地上蓋鐵皮屋(違建),只是在旁邊留一小塊空地(5坪)給乙並未問過乙!

某一天丙找到乙並成功買到五坪的部分,想要拿來放東西,請問丙可以要求甲拆鐵皮屋嗎? 還是丙的部分會被甲吃掉嗎?

murphy0615 wrote:
請參考這篇(一)如果...(恕刪)


釋字第107號

查民法第七百六十九條、第七百七十條,僅對於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者許其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而關於已登記之不動產,則無相同之規定,足見已登記之不動產,不適用關於取得時效之規定,為適應此項規定,其回復請求權,應無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消滅時效之適用。復查民法第七百五十八條規定:「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土地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依本法所為之登記,有絕對效力」。若許已登記之不動產所有人回復請求權,得罹於時效而消滅,將使登記制度,失其效用。況已登記之不動產所有權人,既列名於登記簿上,必須依法負擔稅捐,而其占有人又不能依取得時效取得所有權,倘所有權人復得因消滅時效喪失回復請求權,將仍永久負擔義務,顯失情法之平。本院院字第一八三三號解釋,係對未登記不動產所有人之回復請求權而發。至已登記不動產所有人回復請求權,無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消滅時效規定之適用,應予補充解釋。

n34963496 wrote:請問大家以下 特定農業區水利用地100...(恕刪)
乙賣土地時未通知甲行使優先購買權,甲得依法對乙請求損害賠償。但丙的權利不受影響,仍與甲有公同共有的關係。
住戶一起聯名請律師了啦,這邊發文網友的回應你敢聽嗎??這種官司一打下去都是八年十年的,走一步算一步吧
小心房仲設局的陷阱,基本上他們是跟建商站同一邊,非常喜歡看屋主挫賽。
一群屋主一個人一個意見,簡單的問題到最後都會變的很複雜,這也是房仲跟建商想要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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