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c00cjz00 wrote:
POWER(1.05...(恕刪)
銀行放款的利息不能滾入本金利上加利!!
所以不能用複利去計算
會變成本金五倍是因為33年前的放款利率要15%以上
而逾期放款的利息計算是以當初借貸的利率去算的
所以就算這幾年利率降到1~2%
債權銀行仍然可以用當初的利率去計算利息
不過這個案件有點奇怪
既然銀行是用"限定登記"
而不是用假扣押去執行拍賣
可見一定有無法拍賣的理由
因此
可以跟銀行討價還價的空間還很大
建議可以把該土地的詳細情形po上來
01很多高手可以幫你解答
首先,甚麼是限制登記: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36條規定,土地法第78條第8款所稱限制登記,謂限制登記名義人處分其土地權利所為之登記。限制登記,包括預告登記、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或破產登記,及其他依法律所為禁止處分之登記。
如果是積欠銀行債務,銀行在取得執行名義(如確定之判決、支付命令、本票裁定)前一般會先做保全執行,也就是假扣押,假扣押僅能禁止處分而不能變價拍賣。取得執行名義後就可以向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就扣押之標的拍賣,這個時候叫做終局執行。
終局執行歷經一、二、三拍,公告應買及減價特拍如仍未拍定,法院就會通知地政撤銷查封,但假扣押仍存在,這時候債務人仍然不能自由處分該不動產。
所以,歷經三十年仍存在之限制登記,推斷應為假扣押登記,請版主看一下該土地謄本上限制登記事項,上所記載的如是某法院○○年執「全」字第○○號案件即可知是否為假扣押。
版主所提的問題雖然簡短,但其實還要探討當初為何未辦理繼承,是不是祖父過世時因為債務問題,所以繼承人都拋棄了繼承,如果已經拋棄繼承,現在是不能夠再主張繼承的。
如果沒有拋棄繼承,那麼辦理繼承登記是沒有太大的問題,頂多就是繳交逾期登記的罰鍰(金額一般並不多)。但是,因為上面有限制登記的存在,要賣掉還是需要假扣押債權人的配合(說白了,就是你還錢,他撤封),否則仍然無解。
至於還多少?如何還?這部分洽債權人應該都還是有空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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