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F-Book_Tw wrote:
想請問一下我和幾個同學合租一間房屋
由於房屋同時為出售中,約上有條約
「銷售需求,若帶買方看屋,房客不得拒絕」
當時口說如果要帶人來看會事先通知我們
並且瞧出我們有空的時間
事隔幾日,房仲在假日時未告知想進入屋內
不過我們已換大門鎖,因此沒進入屋
後來請我們給一隻鑰匙,已備之後有客人要進入看屋
不過他並不同意我們要求「必須有人在屋時才能看屋」
我想請問一下,我們並沒有拒絕房仲帶買方進入看屋
只是不想他在我們去上課的時候進入屋內
這樣有違反合約上條約?
可要求對方事先跟你約定你方便的時間你再開門讓對方進入
就跟你朋友/同學/同事要拜訪你家要事先跟你講是一樣的
不然他半夜3點突然就帶著黑衣人開門進來怎麼辦
如果對方私闖空門就依法提告
約期內就連房東本人要進屋都要先按電鈴,經你同意後開門讓他進來
而不是自行就拿鑰匙開門進入
何況對方只不過是「不知哪來的房仲」帶著「不知哪來的買方」就想自己開門進屋
根本想太多
WTF-Book_Tw wrote:
況且如果有財務遺失怎麼辦?
如果對方私闖空門就依法提告
如果有財務遺失且有証據則請對方賠償
怕舉証困難的話就請對方等你在家的時後再來
你也方便在場監看
WTF-Book_Tw wrote:
另外想請問當時簽約時我們有錄音
(但是沒有告知對方,只是為了保障個人權益,也沒有把錄音給予無關第三人)
有錄到當時對方說不會突然帶買方進屋,會瞧我們有空的時間
這樣錄音能當證據,犯法嗎?
以上問題想請問板上大大
不犯法
但是應該沒差,反正要進屋本來就需要經過你同意
情-->理-->法 排序,
很多人也因為不想扮黑臉而隱忍.
付錢租屋,就有使用的權利,善盡維護的義務,
可是房東若有售屋需求,是不是也白紙黑字寫在租約中比較妥當?
例如: 每周末要開放讓房仲帶看,或是限每天晚上7~9點帶看
事先商量好,時間也列進租約中,大家都不會有話說.
要不然 站在房東立場當然希望盡早賣出,
站在仲介立場,當然有人詢問就帶看,也好跟房東交代: 我有一直幫你找買家,帶看.
站在要看房子的潛在買家來說,當然是以"我方便的時間為主",
現在正好手上有閒錢,心情好想看屋,難不成還要等仲介,房東,現居房客喬好時間再回報什麼時候可以看?!
過幾天不是在忙就是根本也沒想買的fu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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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大家都知道的,租出去的房子,雖屋子所有權是房東,但使用權那些全是房客,就連房東自己進房都違法,何況房仲,他敢這樣做一次,直接告他,他必輸,如果房東找不到房客要進房,照程序走,還要先寄存證信函,等一個月沒回應,最好還要找警察一起進去,除此外租約還在,除了租約人跟租約人准許進入的人外全都都非法闖入民宅,反正房東都要賣房了,你們也住不久了,就採硬點,人不在就不准進,這樣已經很配合了,不然合約到期前,你甚至連房東請來的房仲說要看房,你都可以拒絕,說等合約到,你房子收回去了再去慢慢看,或你付違約金把我們趕出去,再請房仲來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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