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來,買賣契約須至少有5天的審閱期。
◆ 第 21 條
經紀業與委託人簽訂委託契約書後,方得刊登廣告及銷售。
前項廣告及銷售內容,應與事實相符,並註明經紀業名稱。
廣告及銷售內容與事實不符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 第 29 條
經紀業違反本條例者,依下列規定處罰之:
一、違反第十二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七條規定者,經主管機關限期改正而未改正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二、違反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二十四條之二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三、違反第七條第六項、第十一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四、違反第七條第三項、第四項或第八條第四項者,應予停止營業處分,其期間至補足營業保證金為止。但停止營業期間達一年者,應廢止其許可。
經紀業經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或第三款處罰並限期改正而屆期未改正者,應按次處罰。
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二十四條之二及本條第一項第二款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另定之。

您先詳閱契約書~應該有簽完約,賣方不得再借貸設定負擔~!這已經可以解約囉!~
因為履約保證,所以賣方並沒有拿走錢,安全性沒問題!
您可以直接到履約保證公司詢問討論!不要電話講,大家都會推~~
因為是專任約未走完就偷賣,只要拿契約書給專任仲介,賣方就得再賠付仲介費給專任仲介方!
專任期間成交一律要付服務費喔!你們已經成交囉~可以依此作為談辦籌碼!~
但是若是您是喜歡這房子,價錢也滿意,就等吧!反正代書跟仲介都要處理好!~
不然阿~以後拿契約給專任中介~他們會提告向賣方請求賠償的!~
敗就敗,人生的目的就是敗到最高點,不過要先賺錢才能花錢喔!
首先 不用聽信 可以凹什麼費用什麼的 解約 仲介的話不可信等等,要是能不搞成這樣 誰會想弄的這麼麻煩
1.延後交屋的部份後來簽完約後,一直追問可否交屋再提前,仲介才說是因為他跟其他仲介有專任約的問題(還有4個月),聽了真是想罵人,為何當初的說法是…這也才看清仲介的真面目。
A:這個是仲介當初為了成交 沒把事實說出來,但有其他的解決方式 只是他們沒想到,簽了合約 最晚多久交屋就是多久交屋.你也認同了 重點是有無押最後交屋日 才是重點.
2.由於我們簽約是在假日,所以我們先簽了第一期10%約70萬本票,代書約定賣方星期一交權狀後,我們隔天付第一期10%的錢,但代書居然在未收到及確認對方權狀的情形下通知我們匯款,後來追問才知道賣方至今還未交付權狀,我咧~這樣還叫我匯款是怎樣,而且匯完款過了幾個禮拜,居然還要我打電話去跟代書說…我的本票該還我了沒!!他才說忘記了…要我再約時間去拿回來!!
A:匯款到履保帳號 買方做好匯款的動作,在來可問你的經紀人,權狀是否收到~收到權狀跟匯款是二回事.基本上你有付服務費,這些事情是你的業務要跟你回報.通常你的本票 在匯款完成後 你也可以請代書放在仲介公司 你過去拿也可以.不過這個代書 在執行面有疏失.而不是你一直在版上求助
3.由於對方一直沒拿權狀出來,在一直懷疑的情形下7月初請之前幫朋友賣房的代書幫忙調資料,一調之下居然發現賣方在跟我們簽約後又去設定了好幾筆私人借貸,誇張的是還同時設定了預告登記給其一的債權人,這些事…代書…完全不知道!!告知代書時他也只說在下次付款時賣方處理掉就可以了,(這不是你要注意的怎麼變成我在擔心?),而且是因為你沒去追討權狀才會讓賣方有時間去借貸不是嗎?
A:原則上 這件事情 你可以跟仲介公司反應,有沒有達到違約的情形 這個不好講.但你可以主張 權狀在簽約後,數星期還未交屋,另被設定 可主張 你之前看過的謄本內容.跟後面的不一樣 這要請仲介找屋主來協調
代書告知下次可處理 請仲介公司 迅速找屋主來協商
經過以上這些事真的磨到連一點買房的心情也沒了,而且居然還要面對這樣的情況3個月,我們的想法是想解約,但無奈已付了一成訂金,想請問各位:
1.如上面的情況在這麼多瑕疵的情形下,我們可以向仲介主張要解約嗎?訂金是否會被拿走?
A:你可先查詢 履保帳戶的款項有無被動用.
一般來說是不可能先動用,除非你有先簽先行動用款項
2.上面的情況除了買賣契約的約定,有沒有其他法源可支援,尤其是簽約後再作設定及代書作業瑕疵部分?
請各位幫忙給個意見,謝謝。
建議你 可以 先找仲介公司協商,不成的話 可以找總公司.
買賣房子並沒有這麼困難~不太需要聽一些沒有幫助的話
重點在處理事情的時候,先把情緒放下,事情單純就是處理
網友常常會說 仲介的話能聽 XXXXX.我想問 在網路上打打屁話,是幫不到人的
有無能的仲介,有垃圾也有好人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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