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uhsinliu wrote:
我是賣屋的屋主, 這一陣子要賣房,找了三家房仲業者(信X,有XX,住X)委託代為銷售;其中兩家(A/B)
很快的與我們簽了"一般委託銷售契約書 ",第三家(C)一開始就只想簽專任,我們不答應,他就連一般都不簽;到了很多買家想要購買時,他收了人家斡旋,跑來找我們簽約,可是他將"專任委託銷售契約書"的兩個字"專任"手寫塗改成"一般",並告知我們說,這個可以修改,就變成了"一般委託銷售契約書", 該死的我們不疑有他,簽了該份合約書; 最後要給A家仲介業賣時, 他寄了存證信函給我們,說我們當時已有簽約,並附上四張契約文件的其中一張給我們說,我們一定要賣給他~
請問合理以及合法嗎? 感謝各位大大的協助!我們真的遇上江湖中口耳相傳的惡仲介了嗎?!
PS: 存證信函裡頭附上的唯一一張契約文件所載明的條文都是對賣家很硬的條文~
看來你真的遇到不良仲介囉
要知道合約的名稱不重要
重要的是合約裏面的白紙黑字的條款內容
不然仲介拿一份「快快樂樂幸福美滿賣屋合約」給你簽
裏面的合約內容完全跟專任約一模一樣
你覺得你簽下去就會快樂幸福美滿還是被當肥羊宰
這應該不是永慶 應該是有巢的吧
樓主好像沒有提到永慶
而且委託書 都是一式兩份的
當初塗改一定也是改完才一份留在仲介那
一份留在屋主這
兩份拿出來比對 就知道是不是真的有改了
專任合約可以改成一般簽使用
但是改標題真的是很隨便的做法 沒什麼約束力 合約也變得很可笑
正確的做法應該是在特約條款中註明 屋主可以委託給其他仲介 或是自行出售
然後在附上雙方的簽名 才具有法律效力
不然這份合約應該就是不完整的合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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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訴訟:消費者依法雖然可以隨時向法院提起消費訴訟,但因訴訟費時,且須繳付訴訟費用,建議消費者以提起訴訟作為最後的手段。
其實這件事情到最後告到法官那邊 一定也是樓主贏面較大
第一 在法官的認知上 仲介業者算是專業經紀人
合約這樣子塗改 有欺騙消費者的嫌疑 本來就說不過去
因為雖然是定型化契約 但是雙方原本就和議要將他改成一般委託 標題塗改就是證據
既然雙方已經協議達成 仲介方就不應該在事後主張又要變回專任委託
所以單就專任委託書的這個部分 是無法成立的
但是一屋二賣的這個情形 詳情只有樓主自己清楚
因為你可能兩間都有授權底價 不管是專任何約 還是一般合約
授權底價都還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到了就是要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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