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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問~將"專任委託銷售契約書"塗改成"一般委託銷售契約書"的房仲業

純屬個人行為 在我們的店頭(也是永慶) 都是要講清楚說明白 專任就專任 一般就一般
遊戲規則不一樣 先讓你們了解再來簽
要做到用騙的 我看那業務也很久沒成交了
謝謝大大有努力看完+看懂我寫的~

其實C仲介最後加的錢就是三萬元整,可是一來這涉及到我門已經口頭承諾給A 仲介了~二來C仲介拿"假約"給我門簽,還騙說這個就是"一般約", 我門想想,他連這個都敢騙了,以後我們簽任何約不都要去問過律師或者其他相關業者嗎?! 何必搞得如此彼此不信任又緊張兮兮的~
我上來PO只是想確定 我們簽的"假專約"已經被當成存證信函的佐證一部分了(假專約共有四張,C仲介卻只附其中一張當成存證信函的一部分) -->我也認為C仲介是心虛~ 不過還是不想要上法庭啊!!!!

對了~我在這公布哪家仲介會不會又被寄存證信函阿??!!嚇死人了~





yuhsinliu wrote:
謝謝大大有努力看完+...(恕刪)


會被告妨礙名譽跟個資法,因為我就是被告了。
是喔?! 那我忍住我忍住~請各位大大不要再好奇了~

yuhsinliu wrote:
我是賣屋的屋主, 這一陣子要賣房,找了三家房仲業者(信X,有XX,住X)委託代為銷售;其中兩家(A/B)
很快的與我們簽了"一般委託銷售契約書 ",第三家(C)一開始就只想簽專任,我們不答應,他就連一般都不簽;到了很多買家想要購買時,他收了人家斡旋,跑來找我們簽約,可是他將"專任委託銷售契約書"的兩個字"專任"手寫塗改成"一般",並告知我們說,這個可以修改,就變成了"一般委託銷售契約書", 該死的我們不疑有他,簽了該份合約書; 最後要給A家仲介業賣時, 他寄了存證信函給我們,說我們當時已有簽約,並附上四張契約文件的其中一張給我們說,我們一定要賣給他~

請問合理以及合法嗎? 感謝各位大大的協助!我們真的遇上江湖中口耳相傳的惡仲介了嗎?!

PS: 存證信函裡頭附上的唯一一張契約文件所載明的條文都是對賣家很硬的條文~

看來你真的遇到不良仲介囉
要知道合約的名稱不重要
重要的是合約裏面的白紙黑字的條款內容

不然仲介拿一份「快快樂樂幸福美滿賣屋合約」給你簽
裏面的合約內容完全跟專任約一模一樣
你覺得你簽下去就會快樂幸福美滿還是被當肥羊宰
重點不是應該在合約的內容與條款嗎?
樓主太大意吧,這樣也簽
不過同意其他的回存証信函逼對方了事



stardog wrote:
這方面我並不了解

不過就算把標題由"專任"改"一般"

但是契約內容的權利義務,應該同樣是專任約的內容吧

若是如此的話,法官應該也只會照著契約內容判決

這種仲介會不會太噁心了 ......(恕刪)
永慶跟有巢的合約書都是一樣的 加盟總部定型化契約

這應該不是永慶 應該是有巢的吧

樓主好像沒有提到永慶


而且委託書 都是一式兩份的

當初塗改一定也是改完才一份留在仲介那

一份留在屋主這


兩份拿出來比對 就知道是不是真的有改了

專任合約可以改成一般簽使用

但是改標題真的是很隨便的做法 沒什麼約束力 合約也變得很可笑


正確的做法應該是在特約條款中註明 屋主可以委託給其他仲介 或是自行出售


然後在附上雙方的簽名 才具有法律效力

不然這份合約應該就是不完整的合約



消費者如有諮詢需要.可洽:內政部地政司不動產交易科
地址:408台中市南屯區黎明路2段503號
電話:04-22502157
傳真:04-22502372


消費糾紛時應注意事項:

發生消費糾紛時,消費者要勇於爭取自己應有的權利,可依下列方式循序辦理:
(一)申訴:消費者可先向業者、公會、消保團體、地方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或消費者保護官申訴,謀求合理解決。


(二)調解:對於申訴處理結果不滿意時,消費者可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等調解機關申請調解。


(三)訴訟:消費者依法雖然可以隨時向法院提起消費訴訟,但因訴訟費時,且須繳付訴訟費用,建議消費者以提起訴訟作為最後的手段。








其實這件事情到最後告到法官那邊 一定也是樓主贏面較大

第一 在法官的認知上 仲介業者算是專業經紀人

合約這樣子塗改 有欺騙消費者的嫌疑 本來就說不過去

因為雖然是定型化契約 但是雙方原本就和議要將他改成一般委託 標題塗改就是證據

既然雙方已經協議達成 仲介方就不應該在事後主張又要變回專任委託

所以單就專任委託書的這個部分 是無法成立的

但是一屋二賣的這個情形 詳情只有樓主自己清楚

因為你可能兩間都有授權底價 不管是專任何約 還是一般合約

授權底價都還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到了就是要賣!

謝樓上大大的說明,而且大大很聰明喲~(這有涉及毀謗嗎?~)
C仲介只跟我說 專任可以改成一般,可一般無法改成專任....我想如果仲介惡意存心欺瞞 並已經下一步是可以以存證信函來恐嚇我們,我們一般消費者已經是防無可防了吧?!
這仲介是在6/30跟我們簽約的, 那時候大概已經約略可以知道我們會給A仲介賣了~所以我猜測,這也可能事他最後的背水一戰了吧?!

我真的很想請地政局頒獎給如此有創意且勇敢的仲介~






這就是存證信函裡頭的附件之一,也是從我們的完整契約裡頭抽出來的唯一一張契約條文~

yuhsinliu wrote:
這就是存證信函裡頭的...(恕刪)


重點是存證信函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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