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cean456645 wrote:
我有碰到過
就是我老闆的例子
在2002時台灣景氣很不好,剛好我老闆主業是營造廠,
用桃園八德國宅對面數甲地及祖屋抵押了三億,繳息正常
信用合作社或農會(我忘了)要抽銀根,或是補擔保品,
剛好遇到中原國小地下停車場工程 原料大漲
最後自殺 土地也被拍賣
聰閔
所以依照這個例子, 若是我們借款的銀行, 某部門投資(例如借款給大陸銀行, 結果被倒帳)造成該銀行大量的呆帳, 雖然當時台灣房地產穩定, 但銀行依然會抽銀根, 補擔保品來填補它在其他地方的呆帳?
1.這個條款是銀行債權的保障條款, 如果某家銀行合約沒有這一條條款,那一家銀行的法務品質應該會被質疑.
2. 就實務上而言,銀行的系統及人力很難每年就已撥貸的房貸案重新鑑價去看房貸戶的房屋押值夠不夠涵蓋債權. 房貸通常在撥貸後即不再進行鑑價.
對一般正常繳納本息的房貸民眾而言,在房價下跌不用擔心此條款, 原因是當初貸款是房價打七~八折,已有緩衝的空間,再加上後來償還的本金.(可以跌價的)緩衝的空間更大.
這個條款對企業戶的影響比較大(或者應該說比較即時),因為企業戶的貸款案是每年續約一次,如果貸款案有擔保品的話就會重新辦理鑑價,鑑價押值不夠當然就要補擔保品.
3. 房貸戶如果繳息不正常的話,銀行內部警示報表就會跳出逾期的客戶資料,銀行人員就會打電話請客戶繳息. 如果持續拖延,就會轉給內部債管或催收部門,嚴重的話,銀行就要針對逾期放款評估可能的損失金額.
重點: 請正常繳納本息,維持自己良好的信用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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