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年代 荷蘭嬉過客的佔屋傳奇
"好房網"上只寫了一部分.
好房網上下的標題是"荷蘭 閒置空屋 人民可「合法佔領」",後面沒有標點符號.
所以這句是疑問句?肯定句?
我在"開眼"網站上面,"70年代 荷蘭嬉過客的佔屋傳奇"一文中所讀到的重點
"「嬉過客Squatters」,當一國邁向開發中國家時,主要城市周圍便漸漸形成貧民窟,他們一開始沒水沒電,甚至偷接電視線,日後貧民窟逐漸消失,原本的危樓便成為年輕人眼中的天堂樂園,他們非法進駐、侵佔空屋,形成一種特有佔屋運動(Squatting)。 "
其實台灣早就有了~鄉下地方廢棄的工寮,鴨寮.
"一群人在沒有圍牆的房子裡生活、做愛、狂歡、吸毒"
只是沒有人在裡面從事藝術創作而已~
佔房屋致富,並非"廢墟行動"並非"squatter"的精神
鈔票要印多少就有多少, Mobile phone 一代換一代, 但是土地就這麼大, 無法創造出來
住屋不是商品, 是人民生活必需品
三民主義是平均地權,漲價歸公、地利公享....不是漲價歸私?
此為squat 的網站, 有歐洲各種文字
http://planet.squat.net/
英文版對於荷蘭Amsterdam squat , 現存的佔用屋還很多
http://en.squat.net/tag/amsterdam/
在這篇有說明
http://en.squat.net/2014/02/10/netherlands-court-case-against-speed-eviction/
新法 law 138A ” Squatting and Vacancy (Kraken en Leegstand Wet)
將任何型式的佔屋都視為犯罪,
新法的條文讓Squatter在法庭上,以公民權來爭訟,變得困難, 只能回到街頭抗爭
http://www.indymedia.ie/article/95123?userlanguage=ga&save_prefs=true
舊法 article 429條, (according to which a building that had been empty for more than a year could be 'legally' squatted)
空棄超過一年屋屋, 可合法佔用,的條文 已經全數刪除
新法在實際執行面上, 將會如何?
警察必須認定"Squatting"為何? 如果警方認定不是Squatting呢?
執法過程是否能強力攻堅?
實際如何執行此法還未知
http://www.government.nl/issues/housing/rented-housing
荷蘭是有社會住宅, 90%房租不超過 €699,48
法令上對租客有保障租金上限, 還有租金的現金補貼
這些台灣通通沒有,不課"空屋稅",人頭氾濫, 低利率環境,銀行放貸寬鬆,以及資金無處投資, 都營造良好的囤房的條件。
台灣房價太貴,薪水太少,又無租客保障, 難保這些"佔用"的狀況不會發生
在美國,失業繳不起房貸的家庭越來越多,美國有許多社會團體發現法拍屋供過於求,於是安排流落街頭的斷頭戶,住進被銀行查封的空屋,形成無權占用的現象。
佔住客會打掃環境,做好睦鄰工作,也定期繳水電費, 和一般的租屋客一樣
警方對這些"佔住客"squatters, 多睜一隻眼閉一隻眼,除非執行法院的強制令,不會強制驅離。
http://takebacktheland.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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