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ng85 wrote:賣方可解約。合約有...(恕刪) 感覺像是編號編錯。建設公司賣房子是要將房子賣出後把錢收回來吧?然後再找新的地繼續蓋繼續賣.誰會想把事情搞那麼複雜?十幾億不趕快回收,為了那幾百萬不僅名聲臭掉還要花很多時間精力處理官司,我想若稍微站在對方立場想一下,事情其實也沒那麼難處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