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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保護地政士為由, 修改實價登錄罰責, 根本是鬼扯!


爆發戶 wrote:
我個人是很認同這次修法.


因為過了你可以比較容易炒房嗎?
tiansky wrote:
大概了解你的觀點 是要地政士把關並負責 沒錯吧!
但你說了這麼多 為什麼不把處罰重點直接擺在建商或投資客身上
畢竟地政士要把關沒錯 但是要不要負起修法前這麼重的罰則
這有無顯失公平之處 如果直接處罰惡意的買賣雙方 是不是比較簡單

撇開地政士的專業不提
難道你覺得買賣雙方連單純買賣的總價金都不會談嗎?
如果政府敢從源頭抓的話 那關地政士啥鳥事阿

但現況是政府不敢抓大頭 就抓代理人
要代理人好好把關否則重罰...這還能說啥呢?


一般人不炒房的話,一輩子會買賣房子幾次?
從兩房買起換到四房,頂多三次。而且每次間隔可能十幾年!
而地政士的工作就是代辦土地和不動產交易的法律文件申請及相關服務,而且他有收代書費用。
地政士通過國家考試,國家保障他的工作權,而且熟悉地政相關的法令。
由地政士來把關有什饃問題?
有權利也就會衍生出相對的義務不是嗎?

如果買賣雙方告知不實價格,就是偽造文書阿。
這種狀況又不會導致地政士成為代罪羔羊!
所以有什饃問題呢?




tiansky wrote:
大概了解你的觀點 是...(恕刪)


小惡都不去抓了(部分不肖地政士),還談什麼去抓大惡...

會計師有對客戶會有生命危險嗎?
那會計師也來除罪化好了
以後財報大家都隨便編
台灣股市馬上完蛋....

所以會計師有專業 地政士沒專業...
我當然知道任何這些職業都有他們應該要負擔的責任
但我想大大並沒有搞懂我的重點

我從沒有說 地政士就不需要把關
重點在於 地政士並沒有需要負擔買賣雙方造假的責任
既然都有偽造文書的刑罰也有不當得利之類的民法
那為什麼還要把一個代替買賣雙方簽訂契約的代理人拿出來背黑鍋?
這公平嗎?

我當然希望政府能夠遏止 不誠實登錄買賣契約,但拿地政士出來鞭合理嗎?
譬如:
公司想要逃漏稅拿不實的發票給會計師申報(譬如某總統夫人),結果事後被查到根本就沒有花這筆錢,請問會計師要負責任嗎?
建築師 負責所有簽證,但是屋主自己去加蓋的違章建築,建築師還需要為此負責嗎?
醫生 把患有肝病病人控制好,但是病人回去天天喝酒,結果喝掛掉,醫生卻要負責,合理嗎?
老師(沒有參加國考) 該教的都教給學生,但是學生遊手好閒,結果當乞丐,老師要去負責嗎?

地政士 代替買賣雙方的意思進行買賣契約相關程序,結果買賣雙方不實申報,沒事,地政士,撤銷執照?
會不會太奇怪了?
這不是保護地政士,而是罰則應該回歸於買賣雙方,本來買賣雙方如何訂定契約都屬於個人自由,如果因為自由卻登入不實,有偽造文書的罪責,就是罰買賣雙方,政府不應該以稽核不易然後就犧牲地政士。這樣根本就不符合憲法精神。我之前提過的概念,再說一次,

『有多少人,藉由大眾公益性(開路)然後強迫個人為了大眾犧牲(拆張藥房)一點權益(就拆掉而已,有沒損失什麼?不然其他的公眾怎麼辦?),戕害個人權益,一點都不知道,權益受損的那方出來抗議,就有人會跳出來說話(那些個人就是要錢),論點都跟現在的差不多』。



bart_go wrote:
(恕刪)
地政士如果自祤專業的話,跟本就不該出來反對舊法,

你要過戶難道不需要核實雙方文件? 給買賣雙方簽切結不行嗎?

如果說連登錄個價格都會疏漏錯誤,那又怎麼相信你能把過戶辦好?

我們的立法品質也是有很大的問題,真的認為要修,那也要有配套啊,

怎麼會修到法令行同虛設?
其實大大的重點應該是,除了地政士,買賣雙方如果有錯誤,應該也要處罰!

其實,預售屋也就就應該實價登錄了,現在等賣完才登錄,只有造成中間投機的

人一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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