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發戶 wrote:
我個人是很認同這次修法.
因為過了你可以比較容易炒房嗎?
tiansky wrote:
大概了解你的觀點 是要地政士把關並負責 沒錯吧!
但你說了這麼多 為什麼不把處罰重點直接擺在建商或投資客身上
畢竟地政士要把關沒錯 但是要不要負起修法前這麼重的罰則
這有無顯失公平之處 如果直接處罰惡意的買賣雙方 是不是比較簡單
撇開地政士的專業不提
難道你覺得買賣雙方連單純買賣的總價金都不會談嗎?
如果政府敢從源頭抓的話 那關地政士啥鳥事阿
但現況是政府不敢抓大頭 就抓代理人
要代理人好好把關否則重罰...這還能說啥呢?
bart_go wrote:
(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