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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憑沒據竟要2%的介紹費~~

這比專利蟑螂還低級...

算是到夜市要保護費的地痞流氓~~


妙了,我好心載朋友一起去聚餐,要不要收車費?
當然大家好來好去,朋友也會主動想幫我出停車費,
如果全部都我自己出也OK。

看來這個鄰居不是什麼好鄰居...
如果當初是他介紹而且有親自或電話告知
或是買家主動告知
一般傳統是要給禮數
這看賣家的心意

如果是賣完才冒出來
過程中買家也沒講
那就不用理他了
可能是買家認識他,想要55分帳的
當初知道要2% 的話,售價就會往上加了.
鄰居有帶看嗎? 有承擔買賣風險及半年保固連帶責任嗎?
有幫忙喬價錢嗎?
本來包個紅包,也是人之常情.
但現在主動開口要2% ,就抱歉了.

跟鄰居講,以後他要賣房子,也會幫他介紹. (一句話就打發了,連200都不用)
要給,禮貌性要給.
若我是你的咶,就給一萬元吧.
2%太多了.

如果真是鄰居牽成的,我認為 2-6萬 都OK

sincerep wrote:
想請教版上的大大們~...(恕刪)


看到您的案例,我笑了!
不是笑你正頭大發問這個問題,而是我家也遇到這樣的問題。

而且,鄰居更狠! 開口說至少「1成5」的介紹費~~
看清楚:是賣價 15% 哦!

又不是像仲介一樣,有做廣告、印傳單花費人力資金推廣賣屋
只是動個口、靠人情介紹他人來買而已哦~

當然,這是事後開口,事前完全沒有約定,根本沒有答應他~!
耶無須答應他,直接回絕不賣了!

真是:歹年冬,厚肖人~!

關於「介紹費」,只要雙方沒有達成一致,沒有民法上所謂的「意思表示合致」
根本不必支付。

可能只是人情上、道義上包個紅包意思意思即可,但是這樣超出合理、顯無相對勞務代價的要求,可以不必理會。
陳小春2525 wrote:
前提是介紹人要是仲介,有牌照才行,有判例。
沒簽契約的報告居間的報酬是依做多少事而定。

少再那亂講
每個案件的情況不同
有判例不代表法條被修改
不是以前有判例以後就是這樣判
現行法律怎麼規定才是重點

難到有事沒事把賣屋廣告單po在網路上就隨時都可當居間人收費

還是說以後我買房子找個朋友一起去看
成交後我朋友再跟屋主說他是居間人要收2%
然後我們再對分1人1%,這樣可以嗎

fen611 wrote:
要給,禮貌性要給.
若我是你的咶,就給一萬元吧.
2%太多了.

擺明來騙錢的有啥好禮貌性的
又不是去吃喜酒

sincerep wrote:
想請教版上的大大們~...(恕刪)



現在的人怎麼那麼敢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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