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點:兩筆不動產均為上一代留下來登記你名下,這應該是你雙親打拼所得的,抑或是祖先的,第二點:這十幾年工作拿了兩百萬回家,從你孩童時期到出社會,你的雙親為你付出了多少需不需要計算一下!!?第三點:我母親也經歷過被詐騙的事情,我也很氣。當然你擔心你母親遇上詐騙,當然要想辦法防堵。=====================================P.S:TMD,台灣對於詐騙的判罰實在太輕了!!!
上一代不就妳媽那一代?應該關心的是妳媽有沒被騙錢, 不是怎麼把錢從妳媽身上拿回來這筆錢不是你奮鬥得來的, 反而妳媽有共同努力才有這些, 她更有資格處分我希望你媽把錢捐給慈善機構肥阿肥阿小肥俠 wrote:我的印鑑都放在我媽媽...(恕刪)
kevin100727 wrote:如果照樓上講的,那是否車子阿房子阿登記在個人名下也是可以被家人隨便拿去變賣?? 那叫盜賣,不是隨便賣(隨便賣表示很容易得逞)。實質審查的意思就是要確認買賣是真實沒有作假的。所以審查者要負責任,作假的當然也要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