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lex_stone8190 wrote:
趙董:台灣倒又不是我...(恕刪)
因為買房是會登記在名下的 (不管個人或法人)
那是不是有機會採 交易次數與名下擁有數 去交叉計算出一個係數
來當作課稅標準 這樣會不會比較公平些呢
再者遺產稅也以此納入 課稅 方式
雖然一定會存在人頭戶作幣的行為 , 但至少這也是一個可以思考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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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ex_stone8190 wrote:
趙董:台灣倒又不是我...(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