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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車位的糾紛~

vcv9368 wrote:
總幹事說~B1平面已經全部有主(不管是有契約無產權,或是有產權無契約的),總之,我若是想要一個平面

停車位,就要自己去跟別人協調(吵?)....


其實我並沒有一定要那個位置!!

是我去跟前一任總幹事要停車位的時候,他說1號停車位在他那邊的資料中,沒有登記在別人名下使用

所以才把1號停車位給我使用,會登記給我使用也是因為我的產權中的確有1個平面平車位的登記與持分。


當初買賣房子的時候?
賣方沒提到特定的車位編號嗎?

看樣子你也只能告管委會
叫管委會給你一個車位的使用權

不過萬一這些車位都有使用權人冒出來
變成你又要去證明那些人的前手使用權有問題
反正不管怎樣 ,有沒有要到停車位
有契約沒產權的就是要付費或是還給有產權的

不然賣方以後都在契約上註明有停車位去賣就好了
這樣就會有車位嗎 ???
官司打下去就對了~ 所有答案都會在雙方堅持的毅力下一一浮現往往還會有驚人的秘密
買賣契約其實沒什麼所有權效力.所有權是看土地權狀.跟建物權狀.
你的最大麻煩點是B1的分持沒有註明停車位. 如果對方的所有權也沒有註明1號停車格的話.
你的勝算大一點,但如果產權有B1 1號停車位.但沒有土地持分,那你應該很難贏.
因為就算你有B1的土地分持但不能代表1號車位是你的,最多就是房子未來拆了你可以多分一點.
如果對方所有權狀有標1號車位.但沒有土地分持,你想像他是購買使用權但沒有所有權.
如果告到法院,你覺得你有勝算嗎?
因為法官就算覺得你合理,也沒法判定1號車位是你的,但對方可能有1號車位的使用權.
所以先去確定他的權狀有沒有標註1號車位.沒有叫他快去找前屋主吧.看能不能要一點回來.
但...也不代表1號你就能用....(攤手
vcv9368 wrote:
您所說的這一段~
B1持分不能表示你就擁有停車位使用權.
沒持分也不代表就不能分管.

就是我有疑問的地方,可以請您解釋一下嗎?謝謝~


其實房地買賣比較重要的東西是私契,不是公契,
公契只是登記上的要件,而登記是物權的保障,登記上的損失,求償對象是地政.
私契會詳細記載你的買賣標的範圍甚至分管,這是公契或登記上無法完全顯示的

早期車位登記方式並不如今日完善(現今也不完善)
有些根本沒登記,完全用分管,或約定(如現今露台,法空,(院子)不能登記,仍可買賣約定專用,或分管)
有些車位登為公設,(大公小公車公就一個混在一起)人人有持分,但車位分管
現在比較好但是也不一定(登記制度不強制),車位可能是做一個車公(或獨立產權),
有車位的才去持分車公建號(但私契通常還是會做分管,述明對其他車位無權利),或有登記車位編號,
車位持分,及車位持分土地(車位不一定要持分土地,但是現今通常有,且往往持分一點意思意思)
登記制度很複雜,就連法官要論斷,也會請承辦地政士,地政人員來說明作證.

對方有私契明確證明其法律上取得來源,使用位置等正當性.
你沒有,只有權狀持分,不能代表你擁有停車位使用權,既使有,也無法認定就是1號位.
為什麼是1號?1號好欺負?為什麼不是2號?你確定1號的沒持分,其他的呢?
法律事實很重要,程序也很重要.

我姊內湖有一間小套房,當初只買那間套房,沒車位,
但是原屋主是有車位的,登記也有車號,因為我姊沒要買車位
車位持分原屋主也無其他區分所有建物可以調出去(公設持分移轉)
現在我姐的權狀仍有車位,但沒使用權(私契寫的很清楚)

這樣解釋希望你懂
JIN DER LAND OFFICE
413515414543151515132514515145
找一天約整棟社區出來喬啦......


我指的是每個人的產權分清楚........

到底還有多少是超賣? 假如你停去別位~又有人說是他們的


vcv9368 wrote:
各位好~請教一下問題...(恕刪)


如果按照你提供的資料,您的這間房子在建商交屋時確實是有一個停車位,而對方是沒有停車位的。

結果有持分的沒有車位資料,沒持分的卻在買賣契約書中有詳細車位資料。

去查查這兩間房屋的歷史交易記錄,看看過了多少手,尤其你可以查自己的這間房子,一路往上追,就可以知道了。

對方沒產權,沒有分管協議,沒有管委會的任何資料都敢買這個附車位的房子,台灣人真行。
你有產權,沒有車位資料,你也照買這間有持分卻沒車位的房子,台灣人真敢。


依照現有你提供的資料你不應該去找一號車位的人,你應該直接提告管委會,要求管委會提出車位使用權的資料,並解釋車位是如何分配,為何你有持分卻沒有分配到車位。
amitychen wrote:
你應該直接提告管委會,要求管委會提出車位使用權的資料,並解釋車位是如何分配,為何你有持分卻沒有分配到車位。

個人覺得該告的是前所有權人,買新屋就告建商,二手屋就告前屋主,
管委會也是由住戶組成的,並沒有分配停車位的權力啊......

樓主買屋時若有購買停車位,交屋時應該要求點交停車位位置。
你舉的那個新聞跟苦主不一樣吧!?

新聞那個是擺明了他原本就知情這個車位無法使用,還少付了一百萬

是硬要去凹人家結果人家早在法院公證了

跟這個狀況好像不太一樣
小月巴 wrote:
情況不樂觀,您敘述的...(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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