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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了解贈與稅的大大嗎?我阿公留下的一筆農地被賣掉了……。

tdbigman wrote:
......假設你阿公連續兩年用這種方式轉移財產,則每年贈與1100萬給五個子女,2年2200萬,5000萬的財產最後剩下2800萬........

每年220萬贈與免稅額是指贈與人贈與他人財產的總額,而不是受贈人的免稅額,以這個例子來說,阿公每年只能贈與5個兒子總共220萬免稅,而非每個兒子有220萬受贈免稅額,所以如果每年贈與每個兒子220萬,則要被課贈與稅 ((220*5)-220)*10%=88萬。

印象中是如此,有錯請糾正。

ysc_kyy wrote:
每年220萬贈與免稅...(恕刪)


正確無誤
天堂裡沒有幽默,因為幽默的祕密來源不是喜悅而是悲傷。~~馬克吐溫 ~~
上面說得對,我寫錯了。

贈與稅免稅額,每個人每年的贈與額度為320萬,其中220萬為一般贈與免稅額,100萬為子女婚嫁免稅額。
hawkatkimo wrote:這個問題看來是您叔叔不接受先前的分割協議

並沒有,他純粹只是想賣掉換現金,不管其他人死活……。
tw.david wrote:

我有買房全部完稅過戶後,再撤回取消的

這是農地,現在說的主要是贈與稅的問題
max416.tw wrote:農地是不可以分割,只能持分,不管是不是有

農地是可以分割的……。
ysc_kyy wrote:
這不算分割吧?既然有分割產權就是1/1

第一筆是割,第二筆是各人都持有5分之1,因為第一筆過戶離我阿公過世不到兩年,所以以遺產計算。
遺產稅是在鄉鎮區公所的稅捐稽徵課處理,都
多謝大大,假如真的要繳的話我再去問問看,謝謝~

Ethan.Liu wrote:
意外看到此討論,請瞭...(恕刪)

只有幫忙補充1、2、4~話說5這問題我有點看不太懂....我理解力有待加強= ="

1.死亡前兩年內之贈與,贈與人贈與給自己的配偶、直親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因代位繼承而繼承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以及除贈與人之配偶外其餘身分之配偶,即死前兩年內贈與給上述規定之人時,該贈與財產之價值應併入遺產總額內計算,課徵遺產稅,故這是贈與沒錯,至於贈與當時有沒有繳贈與稅,那要視該贈與之情形而定,諸如有無不計入贈與總額之情形、是否為附負擔之贈與或是贈與免稅額等;假設贈與當時已繳納贈與稅,且在贈與後二年內贈與人即啟程往極樂世界,那麼在此種情況下,依據遺贈法第11條第2項之規定,已納之贈與稅得從應繳之遺產稅額內作扣抵;另外,在阿公慷慨贈與後,土增稅、贈與稅也都繳清且移轉登記也都辦好,當然這筆土地就不是阿公的了,也當然不會成為遺產的一部分。

2.如同上個回答最後所提到的,依據遺贈法第11條第2項之規定,已納之贈與稅得從應繳之遺產稅額內作扣抵,所以在此沒有重複課稅的問題,並不是贈與出去又被拿回來當遺產,而是此種類型的贈與會被法律定為「視為遺產之贈與」,是一種擬制遺產,當時已繳的贈與稅最後還是會從應納的遺產稅額中做扣除的動作。

4.贈與給非繼承人可以,看是生前贈與、死因贈與或是遺贈等等情況都有,只是在贈與給非繼承人時,應該是沒有死前兩年內贈與之規定,所以這時應該會影響的只有民法上關於特留分之規定;另外,該規定針對贈與,而非出售。

(以上是憑之前所學作回答,如有錯的話,拜託快鞭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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