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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及我大伯"分別共有"一戶房子(房子及土地持分各一半所有權),如果我大伯將他一半所有權以很便宜的價格賣給我堂弟(比如說以公告地價來賣),我有優先購買權嗎?

各位大大不要吵了, 只是討論法律條文啊


我不可能去告大伯啦, 只是好奇土地法第34之1條第4項及土地法第104條跟我的關連


祝大家新年快樂
既然已經分割了~這樣帳應該清楚了

您大伯要將房子如何處理~~應該是對方的自由

而且大伯將房子以兩百萬給他的兒子

定兩百萬我猜是省贈與稅~~~您要買的話應該是以市價購買才對

同理心想您不會想把你們家的房子用公告地價賣給大伯吧

你可以主張34-1的優先承買權,但是如果你大伯不理你,以買賣名義直接辦理過戶到他人名下並登記完成,那你就沒皮條了,因為土地法34-1的優先承買權屬債權性質,妳僅能對你大伯主張權利,不能對抗第三者。一旦移轉登記完成,僅能對你大伯提起損害賠償之訴,你要舉證他賣給別人對你造成多大損害,然後求償。補償是以填補妳的損害為限,所以並不能獅子大開口,再來訴訟成功機率也太低了。所以不要白費功夫了。
祖產分為兩分-大伯和您父親.樓主承繼您父親的遺產.大伯為省遺產稅低價賣給他兒子.彼此分別共有各自持分.樓主想以別人家的"親子價"強迫購買?我不知道法律玩不玩得起來.不過我覺得倫理與人情上真的很說不過去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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