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ameheven wrote:
我有說「立刻」耍賴嗎?
我明明就寫,先跟房東談判一下。房東不肯談,我們再來耍賴。
再說,我文中的「耍賴」有違法嗎?會坐牢嗎?
都不會!
我只是「完全照法律走」而已。
是是是,好厲害,完全照法律走,出國比賽。
房東就該死讓你耍賴就是了,
說要收回自住不就好了,
住幾個月就賣,
怕你耍賴?
Edsion wrote:
.不定期契約跟租約超過5年沒有公証的契約是不受"買賣不破租賃"保障的.
民425: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
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
前項規定,於未經公證之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者,
不適用之。
.(恕刪)



swabber wrote:
重點不是法律或是租約
其實重點是做人的道理好聚好散吧
房東有房東的難處
房客有房客的難處
大家協調一下
看是給多久時間搬家
這樣不是更好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