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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房仲的心聲

很棒的文章!!!
Sunnision wrote:
您的正義感讓您無法從...(恕刪)
在台灣有手有腳肯做肯幹,還有找不到工作的嗎?

踏入這行留在這行,還不是貪那暴發的仲介費?

賺這錢沒關係,不要講的好像很勉強的樣子,有人拿槍抵著你頭嗎?

緯爵爺 wrote:
因為突發的變故、環境的因素,使我不得不踏入這行...(恕刪)

JJC0523 wrote:
我上次在01發言, 有個仲介嗆我說 "告知買方底價會被賣方告"

其實我一直相信 好的仲介真的不多了



資料來源:
http://tw.myblog.yahoo.com/jw!N8_M_kCeBQQ4AI6.SlZ5k98-/article?mid=50
(某私人部落格)


自由時報100年2月22日報導:

《洩漏賣方底價 2房仲被起訴 底價1150萬 1135萬成交》
〔記者林俊宏、王定傳、簡明葳/綜合報導〕
某房仲公司劉姓及簡姓女仲介經理人,被控前年4月間以電話聯絡方式,洩漏由鄭姓客戶委託賣出位在新北市新莊區思源路上的房屋及車位底價1150萬元,使盧姓女買主以1135萬元購得該筆不動產,板橋地檢署偵查認定,委託賣屋的底價屬於工商機密,非經委託人同意,仲介不得告知第三人,昨依妨害秘密罪嫌將劉、簡2女起訴。
房仲:價格雙方都同意
房仲公司劉姓協理回應,該案是與賣方簽定的「一般委託約」,多家仲介都知道底價,且交易結果是買、賣雙方到簽約中心見面談價,最後成交價,是買賣雙方都同意的價格。劉姓仲介員堅持沒有洩漏底價,買方也曾出庭作證「沒有透露底價」,若後續開庭,會再出庭說明。
檢方指出,鄭女前年4月委託劉姓女仲介,銷售坐落在新莊區思源路的「五星尊爵no.6」房屋和車位,後來在電話中將底價1150萬元訊息告訴在另家分店任職的簡姓女仲介,由簡女告知買方。
檢方認底價屬工商機密
檢方偵查時,劉女表示,她不知道買方是盧女,也沒有向買家說過底價,而且房屋買賣是否成交要看賣方意願;簡女說,告訴人除委託這家公司賣屋外,還有委託其他仲介公司,買方只要經過資訊收集就可知道房屋的大概底價,盧女看屋當時就知道每坪行情21萬或22萬元,她以為盧女從別的仲介公司知道底價,所以才會透露底價,目的是希望盧女可以往上加價,以達成房屋成交目的。
盧女向檢方說「當初已加到1100,他們還是一直堅持要1150」,因此檢方認定被告已洩漏底價,2名仲介屬共同正犯,但目的是希望買家能提高價金,以符合告訴人所設定的底價,未損及告訴人利益。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1/new/feb/22/today-so6.htm
法務評析:
刑法第317條規定:「依法令或契約有守因業務知悉或持有工商秘密之義務,而無故洩漏之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
本罪成立的要件,必須有「無故洩漏」的行為。所謂「無故」意思是沒有正當理由。而所謂「正當理由」,例如依法律的規定或政府機關的命令,必須提供客戶資料的情形;或者如果不洩漏將會造成客戶的重大損害等等。但如果只是「為了成交」而洩漏客戶秘密,就不能算正當理由。
又所謂「工商秘密」,是指工業上或商業上應該保密的事務,例如營運計畫、製造方法、客戶名單、契約內容等等。但如果是已經被公開了、眾所周知的事情,就不能算秘密。
本案被告抗辯,屋主委託多家仲介,別家仲介也知道底價,而且買方只要「經過資訊收集就可知道房屋的大概底價」。但這個理由不被檢察官接受。
「底價」之所以具有「秘密性」,是因為底價是當事人之間的「約定」或「指定」,其中固然會考慮到市場行情等客觀因素,但也不能排除有當事人主觀私人的考量。因此「底價」不是客觀資訊,而是主觀的客戶秘密,即使底價恰好符合一般市場行情,或者買方「猜得到」,也不影響其「應該保密」的性質及義務。
至於「其他仲介也知道屋主的底價」,並不等於已經達到「已公開」(不特定的社會大眾均可知悉、眾所周知)的程度,所以仍屬秘密。換言之,雖然有多人知悉該秘密,但祕密依然是秘密,不得無故洩漏。除非已經有其他知悉者將秘密公告周知,例如在公開廣告上標明:「底價$XXXX元」,那麼該底價就不再具有秘密性。然而實務上通常不會有人這麼做的。
本案底價1150萬元,但買方原本只願出價1100萬元,被仲介拉到1135萬元,屋主也同意以低於底價的價格出售。照理講仲介洩漏底價的行為並未造成屋主的損害。然而刑法第317條並不以「造成損害」為要件,只要有無故洩密的行為就能成立本罪。
違反保密的義務也可能構成刑法第342條的背信罪:「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如果該秘密曾經輸入電腦,或者使用電腦洩密,還會構成刑法第318條之1:「無故洩漏因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千元以下罰金。」以及第318條之2:「利用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犯第316條至第318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為保護自身權益避免交易風險,請 貴店東、店長、業務同仁對於相關業務動作要多加留意,以策安全。
法務建議:
1. 業務人員以口頭探知到屋主的底價,在銷售時切勿洩漏給買方;在建議買方提高出價(拉價格)時,建議的價格要高於底價,不要完全與底價相同。
2. 實務上常有將底價約定在「契變書」的情形,也容易發生爭議。因為契變價是將「委託價格」變更後的價格,換言之,一旦簽下契變書,則原本委託契約書上寫的委託價格已經不復存在,如果繼續以原先的「委託價格」或者高於契變後的價格進行銷售,可能會產生「對買方提供不實資訊」的爭議;如果以直接以契變價銷售,屋主又可能會主張仲介洩漏底價。換言之,在契變書上約定底價可能會造成「底價」與「契變價」模糊解釋的空間,對買賣雙方都有產生爭議或糾紛的風險。
3. 「底價」的作用在便於掌握議價範圍,有助雙方達成合理成交價位,俾順利促成交易。因此,業務人員僅需將底價保留在自己主觀上的認知、運用即可,盡量不要將底價落於文字,以免被有心人士用作爭議的依據。

THE666 wrote:
資料來源:http:...(恕刪)


意思就是說如果開價1100萬,契變後1000萬
如果買方問說屋主要賣多少,回答1100萬會被買方告提供不實資訊
回答1000萬會被屋主告洩漏工商機秘
最好笑的是如果有契變1000萬的話,DM上面寫1100萬
就是委託價跟廣告價不符!!

所以以後最好屋主要賣一千萬,廣告就打一千萬
買方也最好直接出一千萬買,就跟在7-11買東西一樣就好了
現在有保障底薪5萬元,公司當然會叫你交10個專任約回來

不然薪水不是白發了?

10年前?10年前仲介根本沒底薪

不然你和公司說你不要底薪看看?

d8715100 wrote:
我想問一下,做業務的...(恕刪)


你做得好,服務周到,價格合哩,相信舊買家因該也會在介紹親朋好友、鄰居給你的..
年輕時也有朋友介紹去做房仲,待了兩個多月
但是我真的是太不會唬爛了,老喜歡說實話
先天失調,後天又學不會,只有滾蛋了

但是哪段時間,真的是大開眼界
看到老鳥在作假狀況

當這客戶的面前,假裝接電話(就是一個人自言自語),在拉或殺價錢

公司進修一起去補習班,遇到預售屋代銷
聽到一群代銷小姐,再說這星期賣掉幾戶又幾戶的一整個驕傲的樣子

跟我一起去補習的協理,突然就有人打電話給他了
他接起電話故意講很大聲,說什麼他昨晚,成交了一戶6千8百萬的案子
前幾天哪邊哪邊,也成交了在等銀行匯錢的
故意大聲講給旁邊聊天的代銷聽
當然都是唬爛的,電話根本沒人打來

公司教我房仲的工作就是隔個兩三天,就跟想狀況跟屋主砍砍價,
有人喜歡阿太貴阿,偏離行情阿,有人出價阿,其實都是假的

要是有買家看到喜歡的,就想心理戰了,想辦法搞的買家無時不刻的擔心會賣掉
什麼下午有人要斡旋了,要下定啦,等等一堆的

天天就是騙客戶,騙屋主,騙得理所當然,騙的面不改色
我真的覺得房仲做得出色的,
真的都是很厲害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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