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們今天5月才剛繳完房屋稅吧,房屋稅單內就有房屋現值了,另土地公告現值查詢,可至內政部地政司網頁內查詢,各地政事務所亦有連結,你的問題是買賣或是贈與二者擇一辦理,二等親以內都以贈與方或辦理。若以贈與方式辦理,不適用優先購買權,所以你的大伯無優先購買權。若是令尊的持分低於50%,你就要小心了,對方可用土地法34條之1,把你的給賣了,但是換成你有優先購買權,若是你的伯父以贈與方式辦理,那一樣回到剛才你的情況。
a363845 wrote:(問題7) 如果只是...(恕刪) 請問a363845 大大:(問題8) 我爸今天問律師, 那個房子, 至今仍是我大伯及我爸公同共有, 還沒辦分割這樣沒辦法過戶(用贈與的方式)給我,請問 房子是大伯及我爸公同共有, 有辦分割及沒辦分割, 有什麼差別?有辦分割後, 我大伯可以將他那一半賣給建商嗎?
a363845 wrote:(問題7) 如果只是...(恕刪) 請問a363845 大大:先解釋一下:這房子是我二伯當初過世時留下來的, 二伯沒有老婆, 沒有小孩沒寫遺囑, 所以所以變成現在這個房子變我大伯及我爸公同共有, 還沒辦分割(問題8) 我爸今天問律師, 那個房子, 至今仍是我大伯及我爸公同共有, 還沒辦分割這樣沒辦法過戶(用贈與的方式)給我,請問 房子是大伯及我爸公同共有, 有辦分割及沒辦分割, 有什麼差別?有辦分割後, 我大伯可以將他那一半賣給建商或其它人嗎?
(問題8) 我爸今天問律師, 那個房子, 至今仍是我大伯及我爸公同共有, 還沒辦分割這樣沒辦法過戶(用贈與的方式)給我,請問 房子是大伯及我爸公同共有, 有辦分割及沒辦分割, 有什麼差別?有辦分割後, 我大伯可以將他那一半賣給建商或其它人嗎?這問題已經牽涉到民法比較複雜,到時要以訴狀方式向法院申請分割,法院會審察終止公同共有關係之意思表示是否正當,能否認為已有合法之終止,為適當之裁判,如可認終止為合法,則其公同關係已不復存續,就可申請共有物分割。民法第八百二十九條規定:公同關係存續中,各公同共有人不得請求分割公同共有物。民法第八百三十條規定:公同共有之關係,自公同關係終止,或因公同共有物之讓與而消滅。 公同共有物之分割,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我認為你們應該先跟大伯討論一下或是到調解委員會,假如真的鬧到僵掉又非得這樣做到時可請當地律師或代書諮詢處理公同共有在我認為沒有優點,因為產權不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