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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過戶 如何做最節稅 (6-14更新)

9 5 2 7 wrote:
..你講的我都知道....(恕刪)

一個人被補稅
就代表申請自用住宅節省增值稅是錯誤的...
那可以請人把申報書表格上這條塗掉了
義務人一生一次節省增值稅的權利
在此劃下句點

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土地稅法第37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因重購土地退還土地增值稅者,其重購之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五年內再行移轉時,除就該次移轉之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外,並應追繳原退還稅款;重購之土地,改作其他用途者亦同。
該局表示:為避免當事人於退稅後即將另購之土地出售,或轉作其他用途,以逃漏土地增值稅,土地所有權人重購自用住宅用地,經核准依同法第35條規定退還土地增值稅後,應依上開規定列管5年。該局提醒民眾注意,為避免違反相關規定,致遭補稅,上項重購之自用住宅用地「改作其他用途」包括供營業使用、出租他人及戶籍遷出等情形。

跑龍套也要找些專業的 wrote:
一個人被補稅就代表申...(恕刪)

連一生一次 跟重購退稅都搞不清楚............這樣也能掰喔......
afs123493 wrote:
連一生一次 跟重購退...(恕刪)

你沒看他所說的增值稅補稅嗎?目前只查到有這案例!你找的到使用一生一次被退補稅的案例嗎?
跟會掰不會掰有什麼關係??
是你不懂還是我不懂?
好啦其實是我不懂~

lufat wrote:
問代書不如去問稅捐處...(恕刪)


問代書不如去問稅捐處,一定不會有錯!!!

這位仁兄,您確定嗎?


這是親身遇到:
一個老人家自己去跑稅捐處,拿了一堆申請書。
照著稅務承辦去寫了一堆書表,其中公契也貼了印花(大約幾千元),已經去申報移轉現值。

恰巧他在我旁邊問了我些問題,隨後我看了他的那堆文件,並了解他的過戶情況。
不多久時間我給他新的過戶方案建議,因為新方案可以省下幾十萬稅金!

後續~
那老人家把案件撤銷,浪費了印花~省了稅金!



所以,
稅有國稅、地方稅~
而且公務員分工頗細,並不一定完全了解整個過戶的細節。
萬一問題的來龍去脈沒搞清楚,答案並不一定是有用的。
也有可能繳了一堆冤枉稅金,還以為把事情做好了。

跑龍套也要找些專業的 wrote:
一個人被補稅
就代表...(恕刪)

在講土增自用~~卻拿重購退稅的例子............我也無言了.....跑龍套也要找些專業的吧~~
算了~我是在第一線的好意告訴網友要注意~反正還是有人不信~也不關我的事~反正到時被捕稅~流眼淚的也不是我........

9 5 2 7 wrote:
算了~我是在第一線的好意告訴網友要注意~反正還是有人不信~也不關我的事~反正到時被捕稅~流眼淚的也不是我........


你前面說很多法院判決.....
真的希望你能給個文號.

只是希望網友們不要被誤導,讓權利睡著了,這一差可能是幾十萬.
這才會流淚,若真要補稅,就補;有差嗎?本來該交的,沒損失阿!

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area=free_browse&parent_path=,1,2169,510,2241,&job_id=176306&article_category_id=2251&article_id=100234



將自用住宅土地贈與二親等親屬,為什麼土地增值稅不准按自用住宅特別稅率課徵
文 / 站務13 【台灣法律網】


將土地贈與二親等親屬不可適用自用住宅特別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基隆市稅務局表示:民眾來電詢問,如果把土地贈與二親等親屬,該土地供自用住宅使用,可否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特別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表示:依土地稅法第34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者,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公畝部分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公畝部分,其土地增值稅統就該部分之土地漲價總數額按10%徵收之。至於何謂「出售」?依照財政部的解釋並不包括「贈與」。故贈與移轉並非出售,而且納稅義務人是受贈人,不是原來的土地所有權人,所以不能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10%核課土地增值稅。

稅務局提醒民眾:將所有土地贈與二親等親屬,是不能適用上開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10%核課土地增值稅;假如該契約係屬「土地買賣」,且供自用住宅使用,出售前1年內,未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則可以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10%核課土地增值稅;縱然國稅局以二親等間土地買賣,未能提示支付價款證明,而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並不會影響其自用住宅用地特別稅率繳交土地增值稅的適用。如果您對土地增值稅有任何疑義,歡迎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306969或24331888轉711至718,稅務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資料來源:基隆市稅務局

JIN DER LAND OFFICE

淡淡檸檬水 wrote:
因為整個辦下來total大概要21萬左右

金額不小,加上家人認為以後不會有爭議才決定以後繼承就好了,省下這筆錢

但...誰知道以後人會不會變呢 ??? 這真的是很難講!



21萬就是在買那個難講..看人囉..願意花21萬的人不少!
9 5 2 7 wrote:
在講土增自用~~卻拿...(恕刪)

把實際例子拿來出來再來說
其他朋友說都是空談而已
我爸代書做了40幾年了
還沒遇過辦自用住宅增值稅被補稅的
這可不是開玩笑的
有些客戶都是省百萬以上的增值稅
如果被補稅我爸這樣搞早被拆招牌了..可不像你說說關我什麼事就可以解決的
你在第一線~那我們這做代書的是在第一線前的肉盾
9 5 2 7 wrote:
這招現在也有問題了~小弟最近以聽過不少件是被稅捐處撤自用稅率而補稅的案件了~必竟這不是正常的節稅管道~而是投機取巧的避稅管道~

還說辦一生一次增值稅節稅是不正常的節稅..我第一次聽人會這樣跟別人說
那怎樣節稅才是正常的我想請問
給你電話問清楚吧
04-7239131轉203增值稅股蔡小姐

JINDERLANDOFFICE wrote:
將自用住宅土地贈與二親等親屬,為什麼土地增值稅不准按自用住宅特別稅率課徵
文 / 站務13 【台灣法律網】


將土地贈與二親等親屬不可適用自用住宅特別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稅務局提醒民眾:將所有土地贈與二親等親屬,是不能適用上開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10%核課土地增值稅;
縱然國稅局以二親等間土地買賣,未能提示支付價款證明,而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並不會影響其自用住宅用地特別稅率繳交土地增值稅的適用。


這是說
二等親之間的土地買賣,可以省土增稅,
但是會被課贈與稅?

但如果能提示支付價款證明,則連贈與稅都省了?



new-flag wrote:
但如果能提示支付價款證明,則連贈與稅都省了?

二等親不會省增值稅..夫妻贈與才能免增值稅及贈與稅但是增值稅前次移轉不變動
你提出銀行帳戶匯款證明
但國稅局也要知道這筆金額是如何來的
薪資帳戶也是日積月累的
不可能是一個帳戶突然出現一筆大筆金額(除非你中樂透或者是你是大企業家)
就算真的是你薪資帳戶
轉到親屬帳戶下
這筆錢不能再移轉回來
日後被查到罰金是很驚人的
你真的要省稅金~去請教土地代書比較快
在網上問~就算知道你也不知道從那開始辦起
樓主的問題很簡單
贈與稅金高過一般土地增值稅
只要分幾年辦理持分移轉
就可以免贈與稅~但增值稅你算出的金額分幾年繳.移轉多少繳多少(持分移轉)
如果父親還健在
請母親移轉一半持分給父親再贈與給女兒
這樣贈與免稅額兩人一年就有440萬的免稅額
沒錯的話兩年就能移轉完畢
還有一筆契稅不過是老房子了~契稅不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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