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好意思,想請教您圍牆的高度是多高呢?怎麼會讓人要舉報違建拆除呢?我也有建圍牆,在桃園縣內, 依桃園縣的建築法規,高度在1.5米以下,免雜項執照申請,可自已建造,而且是在我自已的私有土地上。所以想請教您,您的圍牆是蓋多高呢?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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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不是被檢舉的,因為是新完成建案,會有查報員巡查,所以是查報員舉報的!
2.我左邊離鄰居8公尺 右邊離鄰居至少30公尺 後面也都還是田地(是建地),所以非與
人結怨
3.不管我事先知不知道,圍牆未申請雜項執照就是違法,小弟坦承不諱,我想表達的是執
行程序上的不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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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向您請教:所以您是執照還沒有下來,就進行第二次施工嗎?而且您是自建,而非一般的建商興建,
如果是執照審驗還沒過就建圍牆(雖然圍牆高度您可能只要蓋1.5米以下[有些縣市高度限制在2米以下免雜項申請],但查報員看到了,也不確定您是要建多高,自然就舉報),會不會因此有一些糾紛或誤會?
不過看了半天,感覺上是您自建,沒有"照會"到相關人員,才會被依"正常"程序進行舉報?會不會是這樣呢?
因為實在是看了太多二次施工的建商,什麼事也沒有啊!就算被人舉報也沒有事情。
按內政部營建署85.10.22營署建字第五○六三三號函:
按圍牆係雜項工作物為建築法第七條所明定,雜項工作物依同法第廿八條應請領雜項執照。惟為簡化建築管理,圍牆如以鐵絲網或竹籬建造且高度在一公尺半以下者,准免予請領執照。但不得有妨礙都市計畫、交通、市容觀瞻或違反其他有關法令規定之情事,否則仍應依法取締
也就是說,如果你建圍牆,除了水泥柱外與牆基外,其他部份就用南方松或是不銹鋼條建造,就符合免雜項執照申請了!
若有錯,還請網友指正!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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