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賣書自始至終從未更改過
也就是雖有特化條約
卻僅有口頭協議,且無從舉證
我現在的問題點是
未將特化條約書面化
到底是對我方有利
(我方可否主張委賣價格650,最後成交價未達委賣價格,要求解除買賣關係或作為特化條約存在之依據?
但用印程序已完成是否代表我方同意此成交價,在法律上站的住腳嗎?)
或是對仲介有利
(委賣書中有需支付4%條約內容,仲介可否主張以此條約收取所有服務費?)
Btw,
稍早有與買方取得聯繫
他表示仲介向他收取2%服務費
也就是買2%賣3%
幾乎收到滿了
但是昨天仲介竟然還故作可憐的說
"我們為了成交這件案子,少收了很多服務費,你們現在竟然連這點服務費也要和我們計較"
我的天啊
真想頒一座金馬獎給他...
至於仲介的部份,折讓單簽了,白紙黑字,你沒有勝算;若還沒有簽,你可以先不給服務費(別跟我說你們已經給了XD),然後跟他們溝通一個雙方可以接受的金額,因為真的告起來,你的確可以主張未達委託價的部份,但你們必須確定你們沒有簽收仲介給的定金收據或契約變更之類的文件,因為上面一般都會有附該給服務費的條款。
有的人說找消保官,實務上來說,他也只是協調罷了,如果雙方都不退讓,也是讓你們互告而已,不如自己跟他們溝通好,省得浪費時間。
不過,談到重要的事情,白紙黑字是基本常識,不只是買賣不動產。的確很多專業的仲介人員很會演,但可能有更多的從業人員常常被買賣雙方莊笑偉,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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