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火快炒 wrote:
這問題.沒有這麼複雜...(恕刪)
大大您好,買方有出價到底價並且下握權金,對於價格我當然無法說不賣阿!
但另外的承購條件我不同意,買方也堅持不撤銷!
那我當然就依要約書上第三條敘述,賣方不同意買方的承購條件,買賣不成立阿!
買方不敢接手??那為什麼又要下握權金??
買方附加條件刪除,買賣成立,握權金轉為訂金的一部分,買方要怎樣看房就是他的事了阿!
我已經有做了屋況調查書並簽名了,買方如有另外的考慮事項,那應該也是要我的同意後才可以成立吧!
我從頭到尾就是說買方的承購條件我不同意,但仲介說買方堅持不讓步,那我就說這樣不行,我不同意不賣!
然後就收到存證信函說我違約了!
這一切都有簡訊為證的!我有發給這家仲介的店長!
陳小春2525 wrote:
大火快炒 wrote:
這問題.沒有這麼複雜...(恕刪)
大大您好,買方有出價到底價並且下握權金,對於價格我當然無法說不賣阿!
但另外的承購條件我不同意,買方也堅持不撤銷!
那我當然就依要約書上第三條敘述,賣方不同意買方的承購條件,買賣不成立阿!
買方不敢接手??那為什麼又要下握權金??
買方附加條件刪除,買賣成立,握權金轉為訂金的一部分,買方要怎樣看房就是他的事了阿!
我已經有做了屋況調查書並簽名了,買方如有另外的考慮事項,那應該也是要我的同意後才可以成立吧!
我從頭到尾就是說買方的承購條件我不同意,但仲介說買方堅持不讓步,那我就說這樣不行,我不同意不賣!
然後就收到存證信函說我違約了!
這一切都有簡訊為證的!我有發給這家仲介的店長!
你就是不能說你不賣,你只能用別的方式(指的是不同意條文,要求刪除條文條件),
讓仲介回過頭去跟買家說,變成買家因為不同意所以不買!情勢不同!
拒絕的方式也不同!
現在變成是因為你不同意條文,你說了不賣,
雖然你一直認為房子是你的,難道你不能主張?!
在專任契約下,你可能因為不同意賣,變成輸家!
話已出口,也沒辦法,仲介就是會找這些洞去鑽,
想一想,輸贏他們都無所謂,比較煩的是你!輸贏都很麻煩囉,不是嗎?!
還有下一次的話,切記:
1.不要口頭約束,一定要載入契約。2.不要直接給對你不利的答案,要轉彎!
因為價格到了自然要賣,如果沒有收到定金,買賣契約根本就不成立,要簽契約時,買方加條件,賣方也可以加條件。
感覺起來是委任契約的問題,可以公布一下委任契約嗎,是不是價格到了就視為仲介達成須付服務費,而不用管買賣是否成立。
陳小春2525 wrote:
大大您好,學生宿舍為...(恕刪)
回了三篇我不知道有從那邊回答起
我整理一下
一、買賣房屋是房屋所有權跟土地權狀,跟用途無關
今天你賣的是房子,房子要做何種用途是所有權人的自由
轉移的只是房屋跟土地,你無需為其"用途"的合法性做擔保
除非你當初在合約中有聲明此建物有某項認證
那你才須要對這個"認證"負責
或是說你今天是農舍,騙人家說這是住宅才會有問題
假設今天我賣一棟房子
漏水、海砂屋、兇宅....只要我有告知買方
雙方都可接受,那也不會有任何問題
因為買方願意承接該物件的瑕疵
有些建物是佔用國有地的都可以轉賣了
同理,今天你如果害怕建物安全認證會產生後續的求償問題
只要你有告知買方建物沒通過安檢(假設)
要不要接受該瑕疵就是對方的問題,
我還是看不出來這那裡有問題?
人家如果要針對建物安全檢舉你,直接發函給工務局、消防局就好了
稽查人員就會在你家神出鬼沒,也不用演這一套假買屋
二、附加的承購條件
這一點就是你想要反悔的立足點
也是房仲咬死你的地方
可是人家提的條件合情合理,是一般交易的必要程序
而不是"額外"的要求,只是在承購條件中再次的強調
而你在委托房仲的合約中如果沒有載明"不看屋、不點交"
你要法官站在你這邊,我想難度很高
所以你還是要找出當初有跟房仲說明"不看屋、不點交"的證據
或是要去證明,你有盡力去協調,但房客不願開門,而買方願意承接該瑕疵
例如我朋友買了一間山坡地的房子
他就有要求要開立地質的鑑定報告
這就是額外的要求
三、我之所以有"不看屋、不點交"的觀感
樓主說現有房客,那你賣屋,假設順利成交了
買賣不破租賃,除非房客願意開門
要不然買方要等房客走了才看的到屋況
那不是不看屋、不點交是什麼?
要不然你要怎麼開門讓人點交?
四、買方不敢接手,為何下斡旋金
下不下跟本沒差,我自己買房時如果不下斡旋金根本沒得談
買預售屋時,就算簽了約、繳了錢、交屋有問題
一樣還是可以解約,你鑽著個沒什麼意義
五、問題的核心
還是在你跟房仲當初簽的代售約
有沒有載明"不帶看、不點交",沒有的話~他主張你違約是合法的
陳小春2525 wrote:
非常感謝大大的指教!...(恕刪)
"大火快炒"說的很對
你開口說不賣,房仲當然跟你沒完
你只能說"你不同意買方的條件",
或是你不是不願意,是不能滿足該條件,如買方不能接受,合約就不成立
買方願意接受該瑕疵,不主張權利,那你為何不賣?
現在的狀況就是買方要逼迫你點交物件
房仲也聰明,發現到你的代售約沒載明"不看屋、不點交"
要嘛你就是讓他看屋況~不合意當然就不會成交
要嘛你就死撐著說不賣~房仲當然可以告你違約
反正就是上法院走幾趟,請個律師也不貴5-10萬
看誰的律師高明,但我覺得贏面不大就是了
也不用怕被告
反正一天到晚亂告人的比比皆是
你覺得你站的住腳就撐吧!!
我覺得最好還是把球丟回給買方
你也可以就照買方的意思讓他進到門口
然後拿出租賃約,兩手一攤
"現在我沒使用權,只能進到這裡,要買的話就依現況交屋,不擔保屋況,不得主張他項權利"讓買方自己決定
房仲也拿你沒辦法
總之我就是看不出來有那點是不能賣
說不賣只是讓自己麻煩
disappearstar wrote:
回了三篇我不知道有從...(恕刪)
大大您好,非常感謝您的意見指教!
您所謂的〝買方強調事項〞是寫在買方其他的承購條件裡,因為合情合理,是交易的必要過程!
所以這不能視為是買方的其他承購條件嗎?
那第三條賣方同意買方的承購條件時,買賣才能成立!這個又做和解釋呢?
既然只是強調,不是條件,那為何寫在承購條件裡呢?
寫在其他承購條件裡,我當然認為這是買方的其他承購條件阿!
既然只是強調,那我要求刪除,仲介說買方不同意也沒辦法,買方要入內看過拍照後才幫我協調刪除!
如果不刪除,那我可以主張條件不符我的要求不賣!
況且仲介說雙方有意見要碰面協調才會圓滿,但這個時間點已經過了買賣合約期了!
我跟他們簽約是到12月28號,但仲介要求雙方碰面協調,買方說沒時間要約在30號晚上!
買方下訂的時間是在28號中午,當天仲介的也沒有把要約書拿給我看,是隔天29號我自己跟他們要才發現買方有其他的承購條件的!
這個在專任契約裡,受託人應該要將要約書轉給委託人看的阿!
要碰面協調的時間是在30號,已經過了合約簽訂時間,這樣我不能主張之前所簽訂的合約已過期無效嗎?
法律有規定賣方一定要同意買方看過房子跟拍照後,我才可以主張拒絕買方提出的其他承購條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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